施工計畫. 以下施工計畫應於各單項施工開始前依約定期限提報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施工計畫之項目如下:(主辦機關可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規定並視工程執行工項及其需求增刪)
A. 施工所─位置、面積、佈置、設備、通信、交通、管理、用地取得、水電、照明、排污。
B. 預鑄構材生產計畫─位置、面積、佈置、設備、(混凝土等)材料來源、水、電、照明、排污、組模、鋼筋組立、混凝土養護、成品運輸、交通指揮、管理及負責人員。
C. 管線遷移計畫─位置、種類、尺寸、長度、所屬單位、遷移步驟及方法遷移時程、事故預防、狀況連繫及通報、申請及程序。
D. 土石方填挖及路堤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時程、試驗、 負責人、工作順序。
E. 隧道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時程、工作順序、負責人、 輪班、安全防護、通信及通報、交通。
F. 橋涵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工作順序、時程、交通、負 責人。
施工計畫. 民間機構應於增建部分之建造執照核准日之翌日起 2 個月內提出增建部分之「施工計畫」,施工計畫之內容應包含將來民間機構接管第一期工程之建物並開始增建時,可能會影響第一期工程已完工之工程項目之具體意見,主辦機關應依民間機構提出之意見協助處理實際上第一期工程應點交之範圍。倘民間機構並未於施工計畫中提出可能會影響第一期工程之部分,於第一次點交後,如民間機構有破壞第一期工程之工程項目,應自行負擔該部分之修繕責任。
施工計畫. 乙方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提出施工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 整建進度規劃(含規劃、設計及施工進度)。
2. 成本規劃(包含預算及現金流量編製)。
3. 整建規劃、設計及整建裝修工作之分包計畫。
4. 品質管理計畫,其內容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品質計畫」規劃。
施工計畫. 乙方應依其假設之施工方法與施工程序擬定詳細之施工計畫,並應考慮工程之界面工作、與其他計畫間之相容性及任何必要之後續修改工作。與整個系統有關聯的項目應包含在該計畫內,該計畫應提送工程司審查與其他計畫是否一致。乙方所提之施工計畫中必須包括施工完成時程表,以確定其設計能夠在契約規定之時間內建造完成,且需指出根據邏輯上的限制、合理的資源、可管理的生產率以及合適的施工實務而擬定 之重要工作項目的里程碑。在各階段文件提送審查期間,工程司可以要求乙方修正其所提議之施工計畫,乙方應對工程司所提出之修正要求根據其專業知識判斷該等修正何處為不合成本效益、不實際或不可行並通知工程司。
施工計畫. 以下施工計畫應於各單項施工開始前依約定期限提報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施工計畫之項目如下:(主辦機關可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規定並視工程執行工項及其需求增刪)
A. 施工所─位置、面積、佈置、設備、通信、交通、管理、用地取得、 水電、照明、排污。
B. 預鑄構材生產計畫─位置、面積、佈置、設備、(混凝土等)材料來源、水、電、照明、排污、組模、鋼筋組立、混凝土養護、成品運輸、交通指揮、管理及負責人員。
C. 管線遷移計畫─位置、種類、尺寸、長度、所屬單位、遷移步驟及方法、遷移時程、事故預防、狀況連繫及通報、申請及程序。
D. 土石方填挖及路堤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時程、試
施工計畫. 乙方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0篇第00370 章之規定提送整體之初步計畫及施工計畫(以下簡稱施工計畫)。 乙方逾規定時限,仍未依前項提送施工計畫時,工程司得依招標文件之工程預定進度表,或以開工起算之天數除以契約工期天數之百分比值為預定進度 ,並依契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