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 识 产 权 样本条款

知 识 产 权. 40.1 承 办 商 向 政 府 代 表 保 证 下 列 事 项 : ( a ) 就 經 營 業 務 或 履 行 本 合 約 而 言 , 承 辦 商 不 會 侵 犯 或 導 致 、 容 受 或 容 許他 人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 ( b )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 其 授 權 使 用 者 、 受 讓 人 和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在 行 使 本 合約 的 任 何 權 利 時 , 概 不 會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 ( c ) 如 履 行 本 合 約 而 需 要 任 何 存 在 知 識 產 權 的 物 料 , 並 以 存 在 知 識 產 權 的所 需 物 料 為 限 , 則 履 行 本 合 約 者 須 為 知 識 產 權 擁 有 人 , 或 持 有 持 續 有效 的 特 許 而 有 權 自 用 該 等 物 料 及 知 識 產 權 , 或 有 權 把 該 等 物 料 及 知 識產 權 的 特 許 再 授 予 政 府 代 表 及 其 授 權 使 用 者 , 以 使 用 該 等 物 料 ; ( d ) 承 辦 商 根 據 本 合 約 向 政 府 代 表 供 應 或 提 供 的 所 有 及 任 何 物 料 ( 包 括 招 标条 款 第 5 条 所 述 的 結 算 表 )( 合 稱 「 物 料 」 ) 不 適 用 於 及 不 享 有 任 何 知 識產 權 權 利 , 包 括 版 權 保 護 及 精 神 權 利 保 護 、 保 密 安 排 或 不 披 露 安 排 。在 不 損 害 前 文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 物 料 並 不 具 有 足 以 得 到 版 權 保 護 的原 創 程 度 。 政 府 代 表 使 用 或 披 露 任 何 該 等 物 料 時 ,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 亦無 須 從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取 得 任 何 許 可 、 同 意 或 批 准 ; 以 及 ( e ) 承 辦 商 會 進 行 一 切 所 需 行 動 和 簽 署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 並 促 使 所 有 其 他 必 要的 各 方 進 行 該 等 行 動 及 簽 署 該 等 文 件 ) , 確 保 第 40.2 及 4 0 . 3 条 預 期 會 出現 的 交 易 得 以 完 成 。 40.2 尽 管 有 第 4 0 . 1 ( d ) 条 的 保 证 , 如 物 料 的 任 何 部 分 被 视 为 承 办 商 或 任 何 其 他 人创 造 的 原 创 物 料 ( 「 原 创 物 料 」 ) , 并 以 物 料 的 任 何 部 分 为 限 , 承 办 商 同 意 及确 保 该 等 原 创 物 料 的 原 创 人 会 同 意 该 等 原 创 物 料 ( 如 有 , 不 论 于 合 约 日 期 当天 或 之 后 任 何 时 间 存 在 ) 的 版 权 及 所 有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一 经 产 生 , 即 绝 对及 立 即 归 属 政 府 。 40.3 尽 管 有 第 4 0 . 1 ( d ) 条 的 保 证 , 如 物 料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存 在 任 何 精 神 权 利 , 承 办商 现 放 弃 各 项 目 存 在 的 一 切 精 神 权 利 ( 不 论 过 去 、 现 在 或 将 来 ) , 而 且 放 弃 属 不 可 撤 销 ; 并 承 诺 自 行 支 付 费 用 及 开 支 以 促 使 物 料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的 所 有 相关 作 者 放 弃 各 项 目 存 在 的 一 切 精 神 权 利 ( 不 论 过 去 、 现 在 或 将 来 ) , 而 且 放 弃属 不 可 撤 销 。 放 弃 精 神 权 利 的 安 排 得 以 政 府 、 其 授 权 用 户 、 受 让 人 和 所 有权 继 承 人 作 为 受 益 人 , 并 于 创 造 该 等 项 目 后 或 向 政 府 代 表 交 付 该 等 项 目 后 (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 生 效 。
知 识 产 权. 8.1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针对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索赔,若发生该等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和其他标志。
知 识 产 权. 4.1. 如买方书面明确许可,卖方可以使用买方所拥有的任何商标、标志和/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卖方只应按照买方的指示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卖方不应对该等知识产权进行不实描述或破坏。如发生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任何该等知识产权的情况,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 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者应买方要求由卖方或其任何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可取得专利,均应在创造之时起立即不可撤销地自动转让给买方,同时卖方应放弃所有相关的道义权利。卖方应保证其员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创造的任何知识产权被转让给买方。买方有权自行 决定对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所有的图纸、手册、软件和其他使用产品所需要的文件,该等文件必须使用买方规定的语言,并且一经提供即成为买方的财产,买方无须为此另行付费。 4.3. 卖方承诺使用其交付的产品和/或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如第三方提出任何主张,卖方应为买方辩护、使买方免受追索或补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知 识 产 权. 7 9 4 1 . 调 解 8 0
知 识 产 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境内专利、境内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知 识 产 权. 获许可人不得 作 出侵犯任何人 士 的知识产权或 其 他权利 的作为 , 并须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不会作出侵犯任何人士 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作 为 。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 性的原则下 , 获许可人不得在许可范围内进行侵犯任何人 士的 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表演、 放映、 广播或回放, 并须确保其雇员 或 代理人不会在 许 可范围内进行 侵 犯任何 人士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表演、放映、广播或回放。
知 识 产 权. 15.1. 供应商承认公司就采购货物向供应商提供或披露的公司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所有权和权益。供应商应仅在合同范围内并出于合同目的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任何复制、变更、添加、改进、变更、分析、逆向工程或修改,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知识产权。 15.2. 采购货物不得侵犯供应商未拥有或未获得许可的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应赔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此类索赔,并应赔偿公司和/或第三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害和/或费用。若供应商或第三方因供应商的行为而侵犯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公司应当有权根据其中包含的日期通过书面声明撤销合同,而无需向供应商支付任何损害赔偿,同时不损害公司根据合同和/或采购条款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5.3. 供应商对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预期使用应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批准。 15.4. 如果对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任何修改、改进、变更或其他行为导致新知识产权(“发明”),这些发明应自动归公司所有,供应商应放弃这方面的任何权利和/或索赔。如有要求,供应商应全力配合向公司转让知识产权或与发明相关的所有权。 15.5.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否则供应商不得自动保留或获得与合同衍生的任何发明相关的任何使用权或开发权。
知 识 产 权. 3.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 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均归甲方所有,除经甲方许可使 用外,乙方或丙方均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并应积极配 合甲方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甲方或者甲方关联方取得该等知识产权。各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
知 识 产 权. 智联招聘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图表、版式设计等所呈现出的全部或部分可单独作为作品保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图像、地图、图标、音频、视频、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数据资料等),以及开发、运营和维护本网站运营的各种源代码、执行程序、系统和数据均受到中国版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除另有书面声明以外,以上 您理解且同意,在事先得到智联招聘的书面许可,且未对内容和图表等作品、元素或信息进行任何修改的情况下,智联招聘的相关内容和信息可在智联招聘页面之外展示或用作非商业用途。经智联招聘同意后复制、转载或者以其他形式使用本网站相关内容和信息的,应当标明资料来源于“智联招聘”或“xxxxxxx.xxx”、“智联卓聘”或“xxxxxxx.xxx”, 以及智联招聘或关联方拥有该等内容和信息的著作权的字样。申请使用智联招聘的相关内容和信息的许可是按逐个批准的原则进行的。欢迎您通过页面底部的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申请。 请您注意,您在使用智联招聘服务时上传、提交、存储或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动画等)均由您原创或已获合法授权。您通过智联招聘服务上传、提交、存储或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您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您的上传、提交、存储或发布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一旦接受本用户协议,即表明您主动将上述内容的非专属、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如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排他地、无地域限制地、免费地授权给智联招聘及其关联公司。智联招聘及其关联公司或其所授权许可的第三方可通过对上述授权内容进行修改、复制、改编、翻译、汇编或制作,形成衍生产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尊重相关原始授权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该等衍生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归智联招聘及其关联公司或智联招聘所授权许可的第三方所有。
知 识 产 权 a. 商标所有权。供应商所有对商标的使用应有利于买方。所有商标上和已经贴商标的产品中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均应为买方单独所有。供应商特此向买方转让所有该等贴商标产品或其创作或被要求创作的雇用作品的权利,并同意其不会对买方的该等所有权有任何反对或质疑。任何由或为买方产品或标志创作或购买的设计、商业 外观、商标、图形描绘、演绎作品或著作权,及任何修改,均应由买方单独所有。供应商应与买方或其指定设计人员就与商标或产品有关的、任何买方决定提交申请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提供合理配合以进行注册。 b. 供应商不得向买方出售任何享有著作权或专利权的货物,除非相关著作权或专利所有人事先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