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有效期. 2.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 60 天。
2.3.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及以现金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磋商有效期.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60天。
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3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磋商有效期. 21.1 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60天。响应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磋商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
磋商有效期. 1. 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60天。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60天的,视为无效响应。
磋商有效期. 10.1 自磋商开始之日起 60 天内。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0.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磋商有效期.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 60 天。
磋商有效期. 12.1 磋商响应文件应从磋商之日起,在“前附表”第 10 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 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