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义务 样本条款

管理人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审查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6)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7)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8)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9)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1)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6)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7)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9)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0)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1) 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2)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3)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 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28) 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29) 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30) 依法对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31)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3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33) 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34) 确保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集合计划相关文本相关约定保持 一致。 (35)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36) 管理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受托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且无需经投资者单独同意。 (3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人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管理人义务. 管理人根据业主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各阶段进行管理服务,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管理服务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按月向业主方报告项目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就业主方提出的具体事项或突发事件提供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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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公司领导、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员 (9) 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10) 管理人自行担任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対象 本基準の適用システムにおけるハードウェア、ソフトウェア、ネットワーク、及び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を対象とする。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 管理物件 本業務の対象となる物件(以下「管理物件」という。)は、管理施設と管理物品からなる。管理施設及び管理物品の内容は、別紙2のとおりとする。

  •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本方針 甲及び乙は、前条に規定する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に定住自立圏を形成し、及び別表に掲げる分野の取組において相互に役割を分担して連携を図り、共同 し、又は補完し合うこととする。 ( 事務執行に当たっての連携及び協力並びに費用負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