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原则 样本条款

结算原则. 1. 发包范围内的: 原则上无论实际工程量与发包范围内的挂网的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量差大小,均以发包范围内的挂网最高限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2. 发包范围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施工图范围以外的新增工程等): (1) 发包范围内的挂网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结算原则第一条执行; (2) 发包范围内的挂网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3) 当无对应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 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CQSZDE-2018 )、《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 )、《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进行计算。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按挂网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执行。 挂网最高限价中已有的材料、机械价格按挂网最高限价执行。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期间《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期的算术平均价格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相同)价格执行,若施工期间各期公布的《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给出的材料中没有品牌、规格、型号相同,则由监理和发包人且经双方认定确定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后,材料价格经学校初审后计入结算,最终价格由区教委委派的审计单位或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审定为准。
结算原则. 6.7.1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中标人的中标报价等作为结算依据; 6.7.2 中标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经招标人分级审批认可的数量增减,在结 算时按中标单价按实调整。
结算原则. 社保费按相关文件执行,措施费包干使用(除模板和脚手架),综合单价闭口包干。新增单价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预算定额(SH01-31-2016)等相关定额消耗量及投标报价费率进行组价。
结算原则. 工程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的金额为准。承包人要认真准确办理结算,若工程结算审减率在10%(含)以上的,则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按重庆市铜梁区审计局相关规定计算),并上缴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注:分部分项工程量现场据实签证。
结算原则. 7.1.1 本项目合同结算价以审计价为准,中标人的中标单价不变,实际工作量以采购人或第三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核定为准。 7.1.2 发生设备维修的,如该设备尚在质保期内的,采购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如在质保期外的,单价按照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备品备件单价(含维修人工费)计取,数量 按实结算。如投标文件中没有类似备品备件单价可参照的,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维修单价。
结算原则. 7.1.1 根据考核管理要求,依照考核结果按实结算。 7.1.2 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7.1.3 合同履约期间,如发生设备中修、大修和应急维修的,则费用按实结算。
结算原则. 中标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原则.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确定。
结算原则. 1) 响应报价包括项目采购范围内确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养护、运行管理、维修技术(标准)要求的日常养护经费、专项养护经费及应急抢险费三部分费用,响应报价为上述三部分费用总和。日常养护经费、应急抢险费为固定总价包干(如考核不合格可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并扣除),除遇不可抗力因素、采购人要求的变更以及磋商文件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做任何调整。专项养护经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经审价后按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