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沒收 样本条款

股份沒收. 如催繳股 款或分期 付款未被 支 付, 可發出通知 通知形式 若不遵守 通 知 要求, 股 份可被沒收 已被沒收 的股份視 為本公司 財產 9.1 倘股東於指定付款日期未能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分期股款,則在不違反本章程細則第6.10條前提下,董事會可在任何部分股款仍未繳付期間隨時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要求支付仍未支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以及任何可能累計或持續累計至實際付款日的利息。 9.2 該通知須指定另一個最後付款日期(不早於發出通知日期起計14日)及地點,並聲明若截至指定時間仍未於指定地點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未繳分期股款的股份會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交回任何可被沒收的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章程細則中提及的「沒收」應包括「交回」。 9.3 若不遵循前述通知的規定,則發出通知後未有按通知要求支付有關款項的股份,可隨時由董事會通過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的款項包括就該等被沒收股份所宣派但於沒收前未實際支付的全部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被沒收的股份視為本公司財產,可重新配發、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和方式處置。在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前的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取消沒收。
股份沒收. 9.1 若股東未在規定付款日繳付任何催款股款或分期付款,則在不損害本公司章程細則第6.10 條前提下,董事會可在該股款任何部分未繳清期間內的任何時間通知該股東,要求其繳付欠繳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以及任何已經產生和直至實際繳付之日仍在產生的利息。
股份沒收. 9.1 在不影響第6.10 條規定之情況下,倘股東並無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董事會可於股份相關部分仍未繳付之期間內任何時間,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支付尚未繳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支付日期止可能應計之利息。 9.2 該通知須訂明另一日期(不可早於送達通知日期起計滿14日)及付款地點,於通知規定支付股款之當日或之前及通知指定之地點作出支付,並須註明若股東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及指定地點仍未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支付之股份將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任何根據本章程細則須予沒收之股份交回,而在此情況下,本章程細則中有關沒收之提述應包括交回。 9.3 若股東不依任何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根據董事會通過具有該效力的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尚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之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之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於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沒收股份之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9.5 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股東,而雖然已被沒收股份,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強制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之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之指定時間應付之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面值或溢價),須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即使未到指定時間),且該款項須於沒收時立即到期應付,惟僅須就有關款項按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支付其有關利息。 9.6 由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本公司股份已於聲明書所載日期被妥為沒收的法定聲明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本公司可收取就任何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股份而支付之代價(如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署再次配發函件或向受益人轉讓股份。有關受益人為獲得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之股份之人士,彼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毋須辦理認購申請或支付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之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9.7 如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之人士發出沒收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儘管有上文規定,發出上述有關通知方面如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以任何方式令沒收失效。 9.8 儘管有上述沒收股份之規定,董事會仍可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任何時間,允許按支付股份所有催繳股款、有關股款之到期利息及所涉費用之條款,以及按其認為適當之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
股份沒收. 若催款到期後仍未予支付,董事會可向被催款之股東下發不通知期少於十四(14)的通知。該等通知:
股份沒收. 倘成員未能在指定的繳付日期繳付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款項,董事會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當該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時,在不違反章程細則第 34 條規定的情況下,向該成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支付未付的該金額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連同任何應計及可能仍然累計直至實際繳付日期為止的利息。
股份沒收. 如果催繳款項於其到期應支付後仍然未付,董事會可向尚欠該款項的人士發出以下不少於十四 (14) 個完整日的通知:
股份沒收. 若未支付催繳 9.1 若股東未在規定付款日繳付任何催款股款或分期付款,則在不損害細則 股款或分期付 款,則可發出
股份沒收.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則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之股東發出不少於十四(14) 個整日通知:
股份沒收. 如某成員沒有在預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款項或分期的催繳款項,董事會可於之後該催繳款項或分期的催繳款項的任何部分仍然未付的任何時間,向他送達通知,要求他支付該未付的催繳款項或分期的催繳款項連同應計利息。
股份沒收. 若股東未能在規定的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款或分期催繳款或股份發行條款規定的任何款項,則董事會可在此之後,於任何該等催繳款、分期催繳款或款項仍未付時,隨時發出通知要求支付該等未付的催繳款、分期催繳款或款項,連同公司因未付款項可能產生的應計利息及支出。該等通知應指定一個日期(不得早於通知發出日期起滿十四日),規定應在該指定日期或之前付款,否則,該通知所涉及的股份可能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