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程序 样本条款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股東大會程序.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本公司董事及審計師的報告和其他須附加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審計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審計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相等於本公司當時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及根據細則第13.1(g) 條被回購任何數量的證券;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股東大會程序. 13.1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 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 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東 (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授權代表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 定的舉行時間起 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 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 擔任主席。
股東大會程序.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本公司董事及審計師的報告和其他須附加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審計師的委任、免職及薪酬;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審計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相等於本公司當時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及根據細則第13.1(g)條被回購任何數量的證券;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13.2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出席的股東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出席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3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於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會議地點」)以通訊設施方式同時出席及參與。以該等方式出席及參與的任 何股東或任何受委代表,或以通訊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任何股東,均被視為出席並計入會議法定人數。 13.4 所有股東大會須受制於以下規定: (a) 倘股東出席會議地點及╱或就混合會議而言,倘會議已於主要會議地點舉行,則會被視為已開始; (b) 出席會議地點的股東及╱或以通訊設施方式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股東,須計入有關會議的法定人數及有權表決,而該會議須妥為組成,其議事程序亦屬有效,惟會議主席須信納在整個會議期間有足夠的通訊設施,以確保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及以通訊設施方式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股東能參與會議所召開的事項; (c) 倘股東在其中一個會議地點出席會議及╱或股東以通訊設施參與混合會議或股東參與虛擬會議,則通訊設施或通訊設備出現故障(不論原因),或任何其他未能讓身處主要會議地點以外的會議地點的股東參與會議所召開的事項或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安排。儘管本公司已提供足夠的通訊設施,但一名或多名股東或受委代表未能使用或繼續使用通訊設施,並不影響大會或已通過的決議案的有效性,或大會上進行的任何事務或就該等事務採取的任何行動,惟在整個大會期間須有法定人數出席;及 (d) 倘任何會議地點在香港以外,及╱或倘為混合會議,則本細則有關送達及發出會議通告及遞交代表委任書時間的規定,應參照主要會議地點而適用。 13.5 董事會及任何股東大會之大會主席可不時就管理主要會議地點及╱或任何會議地點出席及╱或參與及╱或投票及╱或透過通訊設施於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上參與及╱或投票的情況作出其全權酌情認為合適之安排(不論是否涉及發出門券或其他身份識別方 法、密碼、留座、電子表決或其他方式),並可不時更改任何有關安排,惟根據有關安排不准在任何會議地點親身出席(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會議的股東將有權出席另一個會議地點;而任何股東在會議地點或多個會議地點按此方式出席會議或續會或延會的權利將受限於該會議或續會或延會的通告列明適用於該會議且當時可能有效的任何安排。 13.6 倘股東大會主席認為: (a) 可供主要會議地點或其他會議地點舉行會議之通訊設施變得不足以應付細則第 13.3條所述之目的,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令會議可大致上按照會議通告所載條文進行;或 (b) 倘為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本公司提供之通訊設施變得不足;或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定 人數而須解散 會議的情況以及續會舉行情況 (c) 無法確保出席者的意見或無法給予所有有權發表意見之人士合理機會於會上溝通及╱或投票;或 (d) 會議中發生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事件、失當行為或其他干擾,或無法確保會議適當有序地進行; 則在不損害大會主席根據本章程細則或普通法可能具有之任何其他權力情況下,主席可於會議開始之前或之後(無論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全權酌情中斷會議或押後會議(包括無限期押後),而毋須經大會同意。直至押後時止,所有已於會議上處理之事務均為有效。 13.7 所有有意出席及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之人士有責任維持足夠設施以使其能夠出席及參與會議。根據細則第13.6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未能通過通訊設施出席或參與股東大會,均不會導致該會議之議事程序及╱或通過之決議案無效。 13.8 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 的 股東大會主席 召開股東 大會續會的權力╱續會處理事項 必須表決 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出席的股東或授權代表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9 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10 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均有權以通信設備出席及參加該等股東大會,並有權擔任主席,在此情況下: (a) 主席應被視為出席會議;及 (b) 倘通訊設施被中斷或因任何原因令主席未能聽取且不能被出席及參與會議的所有其他人士聽取,則出席會議的其他董事應選擇另一名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剩餘時間內擔任會議主席;惟 (i) 並無其他董事出席會議;或 (ii) 倘所有出席會議的董事拒絕主持會議,則會議應自動延期至下周的同一天,時間和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13.11 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包括實體會議、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
股東大會程序. 法定人數 13.1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為兩名出席股東,惟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該名出席股東。除非所需的法定人數應於事務開始時出席,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務(委任主席除外)。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周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帳目、資產負債表、本公司董事及審計師的報告和其他須附加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審計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審計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相等於本公司當時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 市規則》不 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 未發行股份及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13.1(g) 條被回購任何數量的證券;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法定人數 13.2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 東(就 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於一個或多個地點舉行大會或舉行混合 大會 13.2A 董事會可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之人士,於董事會決定之地點或多個地 點(「大會地點」)利 用電子設施同步出席及參與大會。以該方式出席及參與大會之任何股東或任何授權代表或利用電子設施參與混合大會之任何股東均被視為出席大會,並計入大會法定人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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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東大會 本公司在每一年除舉行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該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遲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十五個月。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方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 股份发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构成

  • 定期报告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 投标文件份数 1. 一份电子加密标书(后缀格式为.jmbs),一份备份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 2. 每份电子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三部分内容。 3. 如中标,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至少一份,采用胶装, 不建议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5

  •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孙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