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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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11.1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就法人而 言,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 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登記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 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11.2 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 召開的,應予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 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 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就法人而 言,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授權代表應 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 召開股東大會續會的權力╱續會處理事項 必須以投票方式表決 投票 不得押後表決的 事項
11.3 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席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 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 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代表 或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11.4 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 會(正如大會所決 定)。每當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給 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11.5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11.6 投票 應(受細則第11.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 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 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11.7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11.8 如 以《上市規 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案進行表 決,主席對決議已進行、或一 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失敗的聲明,以及在本公司會議紀要冊中的相關紀錄,應作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書面決議案 股東的投票權 票數的計算附錄3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11.9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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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出席的股東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出席的股東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 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 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出席的股東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 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任何股東大會的大會主席有權通過通信設施參加該股東大會,在此情況下,應適用下述規定:
(a) 大會主席應被視為出席股東大會;以及
(b) 如果根據大會主席的合理意見,通信設施無法確保大會主席聆聽參加該會議的構成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其他人,或被其聆聽,則任一董事或董事會提名之人應擔任主席,否則出席的股東應選擇任一出席之人擔任該會議的主席; 若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董事均不願擔任大會主席或自會議指定的召開時間起十五分鐘內沒有董事出席,則出席股東可推選一名股東擔任大會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在發生通信設施故障或障礙的情形下,大會主席有權但無義務在任何時點不經出席虛擬會議的人以任何程序性動議批准或其他同意延期虛擬會議,並以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條件重新召集虛擬會議。每當大會 延期 14 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 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 通信設施出現技術故障或障礙,在公司不存在惡意的情形下,不導致相關虛擬會議程序無效,但前提是根據股東大會主席的合理意見,構成本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的人在會議的全部重要時刻能夠彼此聆聽並被聆聽。在股東大會主席在虛擬會議開始或過程中了解到該等故障或障礙,會議主席可以但無義務在其認為合理的期間暫停 (但不延期)會議程序,以允許公司和╱或其代理人爭取修復該等故障或障礙。在該等期限結束時,即使該等故障或障礙未被修復,大會主席可以(但受限於前句關於法定人數的但書規定)繼續虛擬會議。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細則第 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 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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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16.1 股東年會所處理的事務包括審議及通過公司賬目、董事和審計員報告,選舉董事(如有提議)、選舉審計員並確定其報酬金額,批准派息(如認為適當)以及已發出的通知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務。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16.2 如開始審議事項時會議未達法定人數,則股東大會除了與本會議延期有關的事項之外,不能審議任何其他事項。法定人數為合計持有股東總表決權的至少百分之五十的至少兩名與會股東,但不得少於兩名自然人;在任何時候,如公司所有已發行股票為唯一股東持有,則出席會議的該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
16.3 如某位股東通過任何方式與一名或幾名股東通訊,並且參加通訊的每位股東都能夠聽清其他股東的發言,則雖以上述方法參加會議的股東不在同一地點與會,但應皆被視為出席。無論本章程其他規定如何,任何數量股東或全部股東以上述方法出席的會議,以本章程之目的應被視作公司股東大會;並且本章程和澤西公司法有關公司股東大會及其程序的所有規定在加以適當的變通後,都適用於此類會議。
16.4 如在會議指定開始時間後半個小時內未達法定人數,或其在會議過程中法定人數喪失,則應將會議推遲至下周同一天、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或董事會決定的任何其他時間和地點召開。如延期會議在指定開始時間後半個小時內仍未達法定人數,則與會股東應視為構成法定人數。
16.5 公司董事會主席(如有)應作為主席主持所有公司股東大會,如果公司無董事會主席,或其在會議指定開始時間後十五分鐘內未出席,或其不願主持,則董事會應選舉一名董事作為會議主席。
16.6 任何會議如無董事願意主持,或在會議指定開始時間後十五分鐘內無董事出席,則與會股東應選舉其中一人作為會議主席。
16.7 經由有法定人數的會議通過,主席可以(應該,如會議做如是指示)將會議日期和地點推遲至其他日期和地點,並且在延期舉行的會議上,除原會議未審議完畢之事項外,不得審議任何其他事項。如果會議推遲三十天或以上,則應如原會議一樣就延期會議發出通知。除此之外,不必對延期會議或其擬議事項作出通知。
16.8 董事會應保障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者可同時出席並參加位於全球任何地點的衛星會議。股東可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出席衛星會議,凡出席者應被計入該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並有權在大會上投票。如股東大會主席認為已具備足夠設施,以在整個會議期間保障在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能夠做到以下事項,則大會成立,其程序有效: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16.8.1 參與審議為之召開會議的事項;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16.8.2 聽見並看見在主會議地點和任何其他衛星會議地點發言(通過話筒、揚聲器、視聽通訊設備或其他方式)的人;以及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16.8.3 被以同樣方式出席會議的所有其他人聽見並看見。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16.9 股東大會主席應在主會議地點與會,該地點被視為會議舉行地點。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16.10 如股東大會主席認為主會議地點或任何其他衛星會議地點的設施不再能夠滿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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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出席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而須解散會議的情況以及續會舉行情況 股東大會主席 召開股東大會續會的權力/續會處理事項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 該大會, 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授權代表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必須以投票方式表決 不得押後表決的事項 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書面決議案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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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11.1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就法人而 言,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 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登記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 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11.2 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 召開的,應予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 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 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就法人而 言,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授權代表應 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 召開股東大會續會的權力╱續會處理事項 必須以投票方式表決 投票 不得押後表決的 事項
11.3 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席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 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 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代表 或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11.4 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 會(正如大會所決 定)。每當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給 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11.5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11.6 投票 應(受細則第11.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 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 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11.7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11.8 如 以《上市規 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案進行表 決,主席對決議已進行、或一 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失敗的聲明,以及在本公司會議紀要冊中的相關紀錄,應作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書面決議案 股東的投票權附錄3 r.14(3) 票數的計算附錄3 r.14(4)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11.9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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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委託代理人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委託代理人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 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委託代理人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委託代理人或正式授權代表代其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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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週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授權代表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 《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細則第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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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周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本公司董事及核數師的報告和其他須附加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相等於本公司當時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及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3.1(g)條被回購任何數量的證券;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出席的股東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出席的股東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出席的股東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應有權藉助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有關股東大會並擔任主席,在此情況下:
(a) 主席應被視為出席大會;及
(b) 若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中斷或失靈,令主席無法聽到出席及參與該大會的所有其他人士及被彼等聽到,則出席大會的其他董事應選擇另一名出席的董事於大會的剩餘時間內擔任會議主席; 但前提是:
(i) 倘並無其他董事出席大會,或
(ii) 倘出席大會的所有董事拒絕擔任主席,則大會應自動延期至下週的同一天並於董事會釐定的有關時間及地點舉行。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投票應(受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3.8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10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1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13.12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就法人而言,由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應與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應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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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就法團而言,則為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委任代表,惟倘本公司僅有一名登記在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須為親身出席的該名股東或其委任代表。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須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一概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未達法定人數,該大會(如屬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大會)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週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未達法定人數,則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就法團而言,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應計入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該主席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在該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出任主席,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均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其委任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代其出席)應選擇彼等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可根據大會所決定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或倘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須如此行事)。凡倘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應(以原來舉行大會的相同方式)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列明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上將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文所述者外,股東一概無權取得任何續會通知或將於任何續會上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已在原本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會處理任何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予以表決的決議案應以投票方式表決,但主席可秉誠允許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就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第13.7 條規定所限)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選票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自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和地點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進行有關投票之大會的決議案。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按上市規則所允許以舉手方式對決議案進行表決,有關決議案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案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由當時有權收取通知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或就法團而言,則為其正式委任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特別決議案),應屬有效及生效,猶如該決議案是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任何有關決議案應被視為在已於最後一名簽署股東所簽署當天舉行的大會上通過。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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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授權代表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 召開股東大會續會的權力╱ 續會處理事項 必須以投票方式表決 投票 不得押後表決的事項 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書面決議案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 《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 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代理人構成,惟倘本公司僅有一名登記在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代理人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須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未達法定人數,該大會(如屬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週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未達法定人數,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代理人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出任主席,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均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代理人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彼等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押後股東大會的權力╱續會上將處理的事項 必須以投票方式表決 投票 在何種情形下,投票不得被押後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根據大會所決定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凡倘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以原來舉行大會的相同方式)給予至少七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上將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將於任何續會上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會上的決議案應以投票方式表決,但主席秉誠允許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以舉手方式表決通過除外。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第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選票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自進行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和地點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進行有關投票之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決議案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書面決議 股東投票 投票計算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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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構成,前提必須是如果本公司只有一名註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授權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該大會,如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周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授權代表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 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了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呈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在《上市規則》的規定下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細則第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 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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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16.1. 股東年會所處理的事務包括審議及通過公司賬目、董事和審計員報告,選舉董事(如有提議)、選舉審計員並確定其報酬金額,批准派息(如認為適當)以及已發出的通知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務。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16.2. 如開始審議事項時會議未達法定人數,則股東大會除了與本會議延期有關的事項之外,不能審議任何其他事項。法定人數為合計持有股東總表決權的至少百分之五十的至少兩名與會股東,但不得少於兩名自然人;在任何時候,如公司所有已發行股票為唯一股東持有,則出席會議的該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
16.3. 如某位股東通過任何方式與一名或幾名股東通訊,並且參加通訊的每位股東都能夠聽清其他股東的發言,則雖以上述方法參加會議的股東不在同一地點與會,但應皆被視為出席。無論本章程其他規定如何,任何數量股東或全部股東以上述方法出席的會議,以本章程之目的應被視作公司股東大會;並且本章程和澤西公司法有關公司股東大會及其程序的所有規定在加以適當的變通後,都適用於此類會議。
16.4. 如在會議指定開始時間後半個小時內未達法定人數,或其在會議過程中法定人數喪失,則應將會議推遲至下周同一天、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或董事會決定的任何其他時間和地點召開。如延期會議在指定開始時間後半個小時內仍未達法定人數,則與會股東應視為構成法定人數。
16.5. 公司董事會主席(如有)應作為主席主持所有公司股東大會,如果公司無董事會主席,或其在會議指定開始時間後十五分鐘內未出席,或其不願主持,則董事會應選舉一名董事作為會議主席。
16.6. 任何會議如無董事願意主持,或在會議指定開始時間後十五分鐘內無董事出席,則與會股東應選舉其中一人作為會議主席。
16.7. 經由有法定人數的會議通過,主席可以(應該,如會議做如是指示)將會議日期和地點推遲至其他日期和地點,並且在延期舉行的會議上,除原會議未審議完畢之事項外,不得審議任何其他事項。如果會議推遲三十天或以上,則應如原會議一樣就延期會議發出通知。除此之外,不必對延期會議或其擬議事項作出通知。
16.8. 董事會應保障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者可同時出席並參加位於全球任何地點的衛星會議。股東可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出席衛星會議,凡出席者應被計入該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並有權在大會上投票。如股東大會主席認為已具備足夠設施,以在整個會議期間保障在所有會議地點的股東能夠做到以下事項,則大會成立,其程序有效: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16.8.1 參與審議為之召開會議的事項;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16.8.2 聽見並看見在主會議地點和任何其他衛星會議地點發言(通過話筒、揚聲器、視聽通訊設備或其他方式)的人;以及
16.8.3 被以同樣方式出席會議的所有其他人聽見並看見。
16.9. 股東大會主席應在主會議地點與會,該地點被視為會議舉行地點。
16.10. 如股東大會主席認為主會議地點或任何其他衛星會議地點的設施不再能夠滿足第16.8條所述之目的,則可不經會議通過而中斷或推遲股東大會。休會之前股東大會已審議的事項有效。
16.11. 董事會可安排有權參加股東大會或延期股東大會的人參加位於全球任何地點的非衛星會議會場,以看見並聽見股東大會或延期股東大會的過程並在該會議上發言(通過話筒、揚聲器、試聽通訊設備或其他方式)。出席此類會場不能被視作出席股東大會或延期股東大會,而且無權在該會場或從該會場向大會表決。任何股東,無論是親自或是通過代理人出席此類會場,因任何原 因無法看見或聽見大會的全部或部分過程或在大會上發言,皆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大會程序的有效性。
16.12. 董事會有權隨時對根據第16.11條安排的任何會場,完全自主地酌情採取任何措施控制其出席率(包括但不限於門票或其他強制性選擇措施),亦可隨時改變這些措施。如根據這些措施,某位元股東無權親自或由代理人出席某個特定會場,則他有權親自或由代理人出席按第16.11條安排的任何其他會場。任何股東親自或由代理人出席此類會場的權利,應受當時有效的、在大會或延期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此類措施的約束。
16.13. 如股東大會通知已發出但尚未召開,或股東大會已推遲但延期大會尚未召開(無論是否需要發出延期大會通知),而此時董事會因其不可控制的原因認為在已宣佈地點(或在第16.8條適用情況下的任何已宣佈地點)和/或時間召開大會不切實際或不合理,則董事會可變更該大會的地點(或在第16.8條適用情況下的任何地點)和/或推遲其時間。做出該決定後,如認為合理,董事會仍可再次變更地點(或在第16.8條適用情況下的任何地點)和/或推遲時間。在任一情形下:
16.13.1 不需要重新發出大會通知,但如可行,則董事會應在香港和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司法管轄地,在至少兩份全境流通的報紙上公告大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在原定地點和/或原定時間做出會議改地和/或延期的告示;並且
16.13.2 與該會議有關的代理人委任書,應在不晚於延期會議指定召開時間四十八小時之前,如為紙質檔,則應提交至公司辦公室或由公司指定或代表公司利益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如為電子檔,則應發送至由公司指定或代表公司利益指定的地址(如有)。但在任一情況下,公司董事會可規定在計算四十八小時期限時,某一非工作日的任意時間段不被計算在內;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16.13.3 為本章程第16.8、16.9、16.10、16.11及16.12條之目的,股東或代理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的權利應包括但不僅限於發言、舉手表決、投票表決以及可獲得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該會議提供的所有檔的權利。
16.14.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提交表決的決議,應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初審,除非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時或之前有投票表決之要求。只要公司股票獲准在港交所交易,則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出的決議皆應按《上市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審議。
16.15. 依據澤西公司法之規定,要求投票表決的可以是:
16.15.1 會議主席;
(d) 委任核數師16.15.2 至少五名對決議有表決權的股東;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16.15.3 代表對決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有之總投票權的至少十分之一的一名或幾名股東。
16.16. 如未正當提出投票表決要求,則主席宣佈某項決議以舉手表決方式被通過、一致通過、以特定多數通過、未通過、以特定多數未通過,並在會議記錄中對此作出記錄,應成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而無需證明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表決數量或比例。
16.17. 如正當提出某項投票表決要求,則應以主席決定的時間和方式執行投票,其結果應被視為提出投票之會議的決議。
16.18. 如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發生票數相等的情況,則主席擁有第二票或決定票。
16.19. 對主席選舉或會議延期問題提出的投票表決要求應予立即執行。對任何其他問題提出的投票表決要求,應予立即執行或在主席決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執行,但不得晚於該要求提出後二十一天。
16.20. 除投票表決要求所針對的問題之外,該要求不得妨礙會議審議其他事項的連續性。
16.21. 如某項決議(包括特別決議,但不包括免除審計員的決議)由有權收到應提出該決議的股東大會的通知、出席該大會,並在該大會投票的所有股東或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則該決議應被視為如同在正當召集並舉行的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有效。任何此類決議可包括類似格式的幾份檔,每份由一名或幾名股東或其代理人簽署。
16.22. 在同一股東大會上,不得提議以單一決議委任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除非此項決議在會議開始時首先被通過,並且無一票反對。違反本條款提出的決議無效,無論當時是否有人對其提出表示反對,並且:
16.22.1 本條款在執行澤西公司法第80條時不應被視為例外;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16.22.2 若通過此決議,則無其他任命而自動重新委任已退任董事的任何條款不再適用。 為本條款之目的,批准某人之委任或提名某人獲得委任的提議,應被視為其委任提議。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團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委任代表構成,惟倘本公司僅有一名註冊股東,則法定人數必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委任代表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該大會(如應股東要求而召開)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週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法定人數不足,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團而言,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如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並未出席或不願採取行動,則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並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委任代表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他們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主席可以及(如大會做出相關指示)應當隨時隨地按大會的決定押後任何大會。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應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七天的通知,該通知須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具體說明續會應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收取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應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但主席可善意要求上市規則規定的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由舉手表決通過。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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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程序. 特別事項 法定人數 出席人數 不符合法 定人數而 須解散會 議的情況 以及續會 舉行情況
13.1 所有於股東特別大會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為特別事項,但以下應被視為普通事項:
(a) 宣佈及批准派發股息;
(b) 審議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及其他須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
(c) 選舉董事接替卸任者;
(d) 委任核數師;
(e) 確定,或決定董事及核數師薪酬的確定方法;
(f)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發售、配發、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面值20%(或上市規則不時確定的其他比例)的未發行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3.1(g)條所回購的任何證券數目; 及
(g) 給予董事任何授權或權力以回購本公司證券。就所有目的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其代理人構成,惟倘本公司僅有一名登記在冊的股東,法定人數則須由該唯一股東親身出席或由其代理人構成。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須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 未達法定人數時解散大會及續會召開時間 股東大會主席 押後股東大會的權力╱續會上將處理的事項 必須以投票方式表決 投票 在何種情形下, 投票不得被押後 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13.2 在任何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倘本公司股東名冊僅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該名股東。除非在開始討論事項時出席人數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數,否則任何股東大會不得處理事項(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如從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未達法定人數,該大會(如屬在股東要求下召開的)應當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到下週的同一天,並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從該續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分鐘內未達法定人數,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就法人而言,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代理人應構成法定人數,並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
13.3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並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應股東要求而召開的大會須解散,而其他大會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倘於有關續會上,於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仍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身出席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授權代表人數為法定人數,可處理大會議程的事項董事會主席應主持每次股東大會,若沒有該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在大會指定的舉行時間起15 分鐘內並沒有出席或不願出任主席,出席大會的董事應選擇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若沒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均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主席,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代理人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應選擇彼等其中一位擔任主席。
13.4 董事會主席須主持所有股東大會,倘並無主席,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15分鐘內仍未出席或不願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大會的董事須另選一名董事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出任主席,或選出的主席須退任,則出席的股東(不論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出席)須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同意下,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可根據大會所決定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凡倘大會延期14 天或以上,應(以原來舉行大會的相同方式)給予至少七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上將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將於任何續會上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會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13.5 主席經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可(如大會作出相關指示則必須)隨時隨地押後任何大會(正如大會所決定)。每當大會延期14天或以上,須給予(以等同原大會的方式)至少7天的通知,指定續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但毋須在該通知具體說明續會所處理事項的性質。除上述規定外,股東無權取得有關任何續會或任何續會所處理事項的通知。除本應在原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外,任何續會概不處理其他事項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會上的決議案應以投票方式表決,但主席秉誠允許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以舉手方式表決通過除外。
13.6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主席可善意允許就僅與上市規則指定的程序性或行政性事項有關的決議案進行舉手表決投票應(受第13.7 條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選票單),以及在指定的時間(自進行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和地點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進行有關投票之大會通過的決議。
13.7 投票須(符合本章程細則第13.8條規定)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名單),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從大會或續會日期起不超過30天)進行。如投票並非即時進行,則毋須發出通知。投票結果將被視為該大會通過的決議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應在該大會上進行,不得押後。
13.8 任何有關大會主席的選舉或任何有關續會問題的投票須在該大會上進行,且不得押後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決議案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大會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不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9 如以上市規則所允許的舉手方式對提呈的決議進行表決,有關決議經主席宣佈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會議紀要冊後,即為該事實的確鑿證據,毋須記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作證明。
13.10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無論是投票或舉手表決,該進行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大會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3.11 書面決議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當時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倘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特別決議案,須猶如在本公司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通過一樣可行有效。任何有關決議須被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的當天在大會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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