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变更 样本条款

自愿变更. 13.2.1 自愿变更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改变航班/日期)。 13.2.2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或运价发生变化,吉祥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如变更引起票价提高,旅客除支付变更费外还应支付票价差额;如变更引起票价降低,则按自愿退票办理,也可由旅客选择维持原票价继续旅行。 13.2.3 如旅客所持吉祥航空客票或含吉祥航空运输航段的非吉 祥航空出具的客票,因自身原因要求更改航段原定承运人,在客票适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吉祥航空同意后,可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签转仅限于与吉祥航空有结算协议的航空运输企业航班的相同等级舱位。 13.2.3.1 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13.2.3.2 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航班、日期、舱位等级; 13.2.3.3 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吉祥航空有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服务等级可利用座位。 13.2.4 若接收签转的承运人票价与吉祥航空票价不一致,产生的票款差价多退少补。 13.2.5 凡不符合本条件“13.2.3 与 13.2.4”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3.2.6 吉祥航空的销售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自愿变更. 7.1.1 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7.1.2 旅客购票后要求自愿变更客票,川航及川航授权代理人可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额和其它相关费用。 7.1.3 旅客购票后要求自愿变更承运人,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1.4 除运价另有规定外,使用儿童运价的儿童和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扣除变更费用,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变更费。
自愿变更. 8.1.1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变更航班、日期、航程及舱位等级,海航及海航销售代理人将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办理。自愿变更时,票价将重新计算。如变更后票价提高,旅客须补交票款差额和其它相关费用。如变更后票价降低,则先按自愿退票办理,再重新购票,旅客也可以选择维持原票价继续旅行。 8.1.2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变更承运人,海航及海航销售代理人在客票使用条件无签转限制,且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海航有互售或结算协议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客票签转,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票价差额和其他相关费用,客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签转,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8.1.3 海航销售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8.1.4 如无特别说明,使用儿童运价的儿童或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扣除变更费,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变更费。
自愿变更. 7.1.1 旅客购票后要求自愿变更舱位等级、航班时刻或日期等,如客票使用条件无变更限制,川航及川航授权代理人可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办理。 7.1.2 旅客购票后要求自愿变更承运人,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7.1.3 如变更引起票价提高的,须向旅客补收票款差额,并收取变更费;如变更引起票价降低的,按自愿退票重出处理,也可由旅客选择维持原票价继续旅行。 7.1.4 除运价另有规定外,使用儿童运价的儿童和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扣除变更费用,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变更费。
自愿变更. 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包含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天津航空或天津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自愿变更. 在办理变更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自愿变更. 1.2.1 以实际票面价为基准、按原客票舱位对应规则办理自愿变更,具体标准 以我司现行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为准。 1.2.2 各单位在为旅客办理变更时,如涉及服务等级变更,各单位必须明确告 知旅客新客票的服务等级,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处理单位承担。
自愿变更. 13.2.1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舱位等级,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如旅客降低舱位等级,则先按自愿退票办理,后重新购票。 13.2.2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航班和日期,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 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所持客票的适用条件包括票价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 时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办理,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额和其它相关费用。 13.2.3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承运人,按本条件第 12.5 条“自愿退票”办理。
自愿变更. 2.1 同票价变更: 2.1.1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336 小时(含)前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5%变更费。 2.1.2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336(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72 小时(含)前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10%变更费。 2.1.3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72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4 小时(含)前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35%变更费。 2.1.4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4 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50%变更费。 2.2 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 收取票面价差额及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变更费参照同票价变更中的变更手续费率执行)。 2.3 J 舱可以变更至 Y/B/H/K/L/M/X/J/P/R(含小舱位),遵循 J 舱变更规则(变更费参照同票价变更中的变更手续费率执行),变更后权益按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C/D/W/J/P/R/V/N/Q/A/U/T/Z(含小舱位)可以变更至 J 舱,遵循原舱位变更规则。
自愿变更. 2.1 同票价变更: 2.1.1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336 小时(含)前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5%变更费。 2.1.2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336(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72 小时(含)前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5%变更费。 2.1.3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72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4 小时(含)前 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10%变更费。 2.1.4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4 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取消座位:收取票面 20%变更费。 2.2 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 收取票面价差额及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变更费参照同票价变更中的变更手续费率执行)。 2.3 E 舱以外的舱位不可变更至 E 舱。 2.4 E 舱可变更至其他舱位,遵循 E 舱变更规则(变更费参照同票价变更中的变更手续费率执行),变更后权益按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 2.5 客票变更后再次提出变更,按照变更后的对应舱位变更规定执行。 2.6 任何情况均不得变更至比原票价低的票价,若需变更,按自愿退票处理。 2.7 变更只能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操作: 代理人:必须使用 TRI 指令自动变更,如系统提示无法使用 TRI 时,则退旧出新,价格以 PAT:A 为准,严禁代理人手工修改 FN/FP/运价基础等信息,由于代理人违规操作导致客票信息有误,所有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西部航空直属柜台、授权柜台、西部航空呼叫中心:必须使用 TRI 指令自动变更,如系统提示无法使用 TRI 时,需 OI 换开后,再手工输入 FC/FN/FP 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