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負額 样本条款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金額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完全可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本公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自負額.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 對於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發生於連續七十二小時內之地震或四十八小時內之颱風,不論次數多寡,均視為一次事故辦理。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損失,應負擔百分之十基本自負額。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
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任何一次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台幣 元整或損失之百分之二十,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自負額. 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所生之損失,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但訴訟、和解及其他救助費用被保險人不負擔自負額。
自負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滅失時,對於每一次事故,須先負擔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自負額。 前項所稱自負額,係依損失金額乘上本附加條款約定比例計算之。
自負額. 除特別列明外,在第二部分下每宗索償的首港幣1,000元。
自負額. 對於本附加條款第一條約定之拆除或清理費用與該承保工程之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自負額 。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該項費用與承保工程損失合計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 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提出任一次賠償請求,均需先負擔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