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議事程序 样本条款

董事議事程序. 111.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休會或延會及按其認為適合之其他方式處理會議。董事會會議上提出之問題必須由大多數投票通過。如贊成與反對之票數均等,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在全球任何地方舉行會議以處理事項、續會及以其他方式監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並釐定處理事項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另行決定,否則兩名董事即為法定人數。就本條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代替其委任董事。若一名替任董事代表超過一名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須就其本身(倘彼為一名董事)及其所替任之每名董事分別計算,惟本條文之任何規定概不應詮釋為認可實際僅有一名人士出席之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電話或電話會議或通過任何其他電訊設施舉行,惟所有參與會議之人士均可藉此以語音方式與所有其他參與會議人士同步溝通,且根據本條文參加會議將構成親身出席有關會議。
董事議事程序. 131. 董事如認為合適,可召開會議(無論於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以處理事務,押後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序。會議中產生的任何問題須以大多數票作決定。倘票數相等時,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可以(而秘書或助理秘書應在董事要求下)隨時召開董事會議。
董事議事程序. 10.1.任何董事會會議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包括透過信件、電報、傳真、電傳或電郵)於會議舉行時間前最少 24 小時向所有董事發出,如屬緊急情況,開會通知須說明該緊急情況的性質及理由。如所有董事以書面形式(包括透過信件、電報、傳真、電傳或電郵)一致同意,可豁免發出開會通知。同樣,如所有董事或其代表已出席會議並確認該會議屬正式召開,亦可豁免發出開會通知。如屬於先前獲董事會成員一致通過的決議案所載的時間及地點舉行的會議,則毋須發出特別開會通知。 (特別是董事總經理)的單一簽名約束。
董事議事程序. 25.1 在本細則條文的規限下,董事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管理其議事程序。董事可召集董事會會議;經董事提請,秘書應召集董事會會議。於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以大多數投票作出決定。倘票數相等,則主席將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同時擔任替任董事之董事有權代其所替任的各董事作出自身投票以外的獨立投票。
董事議事程序. 20.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事項、押後及在其他方面管理其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事項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行確定,否則兩名董事(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其替任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須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其本身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須分別計入法定人數內(但本規定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語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而依照本規定,參與該會議即構成親身出席該會議。
董事議事程序. 133. 董事會如認為合適,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序,以及決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決定, 否則該法定人數須為兩名董事。就本細則而言,候補董事須就其自身(如該候補董事為董事)及就作為每名董事的候補人分別計入法定人數內,其表決權須予以累計,且候補董事毋須使用其所有的票數或以同一方式投其所有的票數。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可藉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舉行,並須容許參與會議的所有人士同時及即時互相溝通,且以此等方式參與該會議須視為親身出席該會議。
董事議事程序. 22.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於世界任何地點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續會及規範會議及議事程序,亦可決定處理業務議程所需的法定人數。如無另行指定,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董事,包括一名董事會主席或其替任董事(根據本細則董事會主席不計入法定人數除外)。就本條細則而 言,獲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需計入法定人數,如獲一名以上董事委任為替任董事,則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如果該替任董事本身為董事,則法定人數需計入其本身以及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但本條並非許可董事會的召開可以僅由一名人士出席)。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會議可以通過電話、電話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進行,但前提是所有與會者均可通過聲音與所有其他與會者進行即時交流。董事按本條上述方式參加會議被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董事議事程序. 29.1 董事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決定,除非另行釐定,否則應為兩名董事。擔任替任董事的人士(倘其委任人未出席)須計入法定人數。同時擔任替任董事的董事(如其委任人未出席)應計入法定人數兩次。
董事議事程序. 108. 董事可依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休會或以其他方式規管彼等的會議。 109. 任何董事可(而秘書頇應董事要求)於任何時候召集董事會會議,惟頇於不少於7日(或董事不時協定的其他通知期)向所有董事及其替任董事發出各董事會會議通告,訂明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及將於會上處理的事務,但該通告無需向當時在香港境外之任何董事或替任 董事發出。各董事及替任董事頇通知秘書可向其發出或寄發通告的地址、電傳號碼、傳真號碼或電子途徑(如有)的聯絡詳情。任何董事均可放棄收取任何會議的通知而此豁免可預先應用或追溯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