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案的实施 样本条款

补偿方案的实施. 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即宁欣向锦富技术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与股份补偿金额总计不应超过交易对价(56,000万元)。锦富技术就宁欣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锦富技术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锦富技术将进一步要求宁欣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锦富技术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 1、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宁欣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宁欣。宁欣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应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2、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宁欣实施股份赠 送方案。宁欣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符合中国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宁欣之外的其他股东,除宁欣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宁欣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3、 自宁欣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宁欣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若因标的股份存在其他限制性权利或被查封、司法冻结等影响实施股份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有权通过司法裁决形式要求注销相应数量的标的股份。 若宁欣需依据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知悉宁欣自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足以承担股份补偿义务或宁欣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相应股份补偿义务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宁欣,宁欣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上述书面 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其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补偿方案的实施. 如标的公司约定的承诺净利润在对应该等承诺年度内未能达到,上市公司 应当在对应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 上述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 如若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关于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5 日内,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交易对方名下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遭受司法冻结等受限制的情形)及最终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金额书面回复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交易对方上述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交 易对方具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在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3 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年度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 并依法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应在收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对方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
补偿方案的实施. 1、 承诺年度内业绩补偿的实施 2、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补偿的实施
补偿方案的实施. 在补偿期间每一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若华安保险发生减值,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向乙方的现金补偿: 1、 乙方应当根据华安保险该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及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甲方应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并向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 2、 甲方应在收到补偿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补偿方案的实施. 若出现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股份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将在对应《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40 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业绩承诺方同意,除遵守本次交易中关于股份锁定的约定外,在业绩补偿义务结算完成前,非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不在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转增、送股等取得的股份)之上设置质押权、第三方收益权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可能对实施前述业绩补偿安排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权利。 若出现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 30 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发生以上应进行现金补偿情形时,业绩承诺方按照各方通过 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业绩承诺方各方合计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承担应补偿数额。
补偿方案的实施. 根据各方约定,就成都蓉生 10%股权的交易,中国生物以人民币现金补偿的方式向天坛生物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若需);就三家血制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中国生物根据上海血制、武汉血制及兰州血制业绩情况或资产减值情况,指定上海所、武汉所及兰州所中的一家或多家作为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若需),该等补偿应以股权补偿优先,股权补偿不能或不足时,以人民币现金作为补充方式。股权补偿上限为,补偿义务触发时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成都蓉生的全部出资额。 (1) 中国生物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 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盈利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标 的资产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小于同期累计预测净利润数,则天坛生物在披露该年度的年度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生物,并要求中国生物履行其补偿义务。 在盈利补偿期间,业绩补偿的具体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补偿金额=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 累计已补偿金额 注 1:前述净利润数均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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