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條款 样本条款

財務條款. 3.1 財務監督 3.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辦理之財務計畫,應以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為依據。
財務條款. 9 3.1 財務監督 9
財務條款. 3.1 財務監督 3.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辦理之財務計畫,應以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為依據。 3.1.2 財務與資料報表提送 1. 乙方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內應依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表。 2. 乙方經營管理本案服務區之收入及成本,應以分支機構之方式獨立設帳,以區分本案服務區之經營管理績效。 3. 乙方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提送依前2款規定編製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本案服務區及乙方公司並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中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提送甲方授權代表人查核,並作為財務查核之基礎。 4. 乙方為前款所聘合格會計師,3年內不得受有懲戒處分。乙方如有前述情事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其會計師,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財務條款. 6.14.1 實收資本與自有資金之規定 6.14.1.1 乙方設立時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億元整。 6.14.2 發起人總持股比例 乙方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本案全區進入營運期滿兩年止,均應使其發起人(即單一公司投標人或合作聯盟投標人之全體成員)持有乙方之股份,且其發起人全體持有股份總數合計不得低於乙方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乙方之發起人於上開期間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亦不得將其持有之股份設定負擔予任何第三人。 6.14.3 財務監督 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辦理減資、轉投資其他事業或與其他公司合併 。
財務條款. 12.1 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12.2 持有股份要求及股權移轉之限制 12.2.1 乙方設立時起至起至本案建築使用執照取得之日止,乙方之發起人應維持高於乙方已發行股份之 50%。且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上開發起人不得移轉其股權或設質予融資機構。 12.2.2 自本案建築使用執照取得後 10 年內,乙方之發起人應維持高於乙方已發行股份之 40%。 12.2.3 自本案建築使用執照取得後第 年起,乙方之發起人應 維持高於乙方已發行股份之 30%。 12.2.1 乙方設立時起至起至本案建築使用執照取得之日止,乙方之發起人應維持高於乙方已發行股份之 50%,而乙方發起人中之 XXXX 公司(即授權代表公司)對乙方已發行股份之比例不得低於 20%,其各成員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低於 50%。且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上開發起人不得移轉其股權或設質予融資機構。 12.2.2 自本案建築使用執照取得後 10 年內,乙方之發起人應維持高於乙方已發行股份之 15%。其各成員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低於 40%。 12.2.3 自本案建築使用執照取得後第 11 年起,乙方之發起人應維持高於乙方已發行股份之 10%。其各成員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低於 30%。 12.3 自有資金最低比率之維持
財務條款. 一、 財務監督方式 (一) 乙方應為本停車場設立下列獨立報表供甲方查核:
財務條款. 一、 財務監督方式 (一) 乙方應為本停車場設立獨立財務報表供甲方查核,內容如下: 1. 收入報表。
財務條款. 3.1 財務監督 3.1.1 資料報表提送
財務條款. 3.2.1 財務監督方式 一、 營運期間,乙方應以獨立分支機構之方式設帳,每年於乙方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檢附經甲方認可之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含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固定資產明細表及財務報表附註說明)送甲方查核。
財務條款. 6.1 財務監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