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及保密 样本条款

資料及保密. 11.1 顧客同意可就在香港境外處理、持有或使用其資料,而將其資料傳輸至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並可就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將其資料傳輸給任何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是境外)。 11.2 銀行獲明確授權,可將銀行就顧客(包括其實益擁有人及授權人士)、銀行根據在綜合章 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海外證券戶口、海外結算戶口,及海外證券戶口及/或海外結算戶 口中持有的海外證券、資金或其他資產,以及為顧客進行之交易擁有的任何資料: (a) 披露給任何服務提供者及其聯屬公司; (b) 應要求披露給(無論是香港境內外的)任何 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自我監管機構;及 (c) 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 及規例或根據任何法院、審裁處或其他機構的任何法令、判決或指示進行披露。銀行亦獲 授權向有關顧客海外證券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披露銀行就顧客(包括顧客的姓名、地址、 實益擁有人身份、職位及與顧客進行的交易及持倉)及顧客海外證券而擁有的任何資料。 顧客同意並允諾,銀行服務提供者可向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政府、監管機構、自我監管 機構或其他必要方,包括其聯屬公司和經紀人(不論在香港境內外),提供任何該等資料。 11.3 顧客承諾會向銀行提供其不時要求的資料,以便銀行及/或服務提供者提供本文項下的服務,或以便銀行及/或服務提供者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或回應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機構的要求。顧客亦將在銀行認為確保遵守其內部政策和程序所必需的範圍內,及時遵守銀行對資料、文件或其他資料的要求。
資料及保密. 8.1 顧客同意可就在香港境外處理、持有或使用其資料,而將其資料傳輸至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 並可就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將其資料傳輸給任何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是境外)。 8.2 銀行獲明確授權,將銀行就顧客、銀行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證券戶口中持有的海外證券或其他資產擁有的任何資料: ( a) 披露給任何服務提供者; ( b) 應要求披露給任何政府、法律或規管機構、交易所或自律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是境外);及 ( c) 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根據任何法院、審裁處或其他機構的任何法令、判決或指示進行披露。銀行亦獲授權向有關顧客證券的發行人披露銀行就顧客(包括顧客的姓名、地址及職位)及顧客證券擁有的任何資料。
資料及保密. 15.1 英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規則所指定之期限內不時將任何英皇以客戶名義進行之任何外匯買賣有關之成交 單據 / 或帳戶結單副本提供給客戶。 15.2 當客戶支付英皇所要求收取之費用後,英皇須按客戶不時作出之合理要求寄發有關帳戶之資料。 15.3 執行客戶指令之確認書及帳戶結單為有關事宜之結論;倘客戶於有關資料寄予客戶之後五個工作日內不以書面提出反對, 則視為其已獲客戶接納。 15.4 英皇會保留帳戶結單為期兩個月。若逾期未取,英皇有權自行處理。 15.5 客戶茲明確確認及同意,英皇可根據適用之法律、規例、規則及慣例向其他有關機構提供有關客戶或帳戶之詳細資料,以協助調查或查詢。客戶茲以不可撤回方式授權英皇毋須另行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同意即可向其他有關機構披露英皇所擁有而就此用途所需之一切資料及向該等機構提供一切所需文件(或其副本),包括惟不限於客戶之姓名及最終受益人身份,以及英皇所知的客戶當時之財政狀況。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英皇對上述披露所引致之任何後果負責,而客戶亦須於接 獲要求時全面賠償英皇就此所引致之一切費用及支銷 (包括惟不限於法律費用及 / 或帳務管理公司之費用等)。 15.6 客戶確認並同意英皇可收集、貯存及處理所有從客戶處取得的資料,向客戶之往來銀行、經紀、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包 括但不限於美國國稅局)或任何信用貸款評級機構作出披露。
資料及保密. 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均可(不論在本業務條款存續期間或終 止之後,亦不論是否通知客戶)向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及本業務條款的任何實際或有意承讓人或受讓人、或就本業務條款或帳戶以其他方式可能與經紀人訂立合約關係的任何人士)披露經紀人自行認為適當的關於客戶,任何同意人士及/或本業務條款及/或帳戶的任何資料。
資料及保密. 12.1 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交易所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所規定的期間內,不時將與經紀人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有關的任何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的副本交付客戶(如經紀人同意,可按客戶指示的其他方式交付),並應交付載有概述現金帳戶各項記錄的月結單,包括收取有關股息及支付的利息。在以下情況時,客戶承諾立即書面通知經紀人合規部門: (a) 在規定期間內未收到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 (b) 收到的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與買賣指示不一致; (c) 在客戶未發出執行或取消指示的情況下收到相應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或 (d) 收到的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不能正確反映買賣指示、交易、帳戶餘額及證券倉位資料。 12.2 在客戶支付經紀人不時確定的合理費用之後,經紀人應按客戶不時的合理要求向客戶提供有關現金帳戶的其他資料。 12.3 向客戶提交的所有資訊、報價或交易報告均可能存在變更、錯誤或延誤情況,因此客戶承認將自行承擔信賴此類資訊所產生的風 險。經紀人在向客戶提供市場資料時已採取所有合理的義務,向客戶提交經紀人認為任何真實可信及準確的市場資料,但經紀人並不對此等資料的準確性作出保證。經紀人對客戶使用此類市場資料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2.4 若無明顯錯誤,透過書面確認已執行客戶指示的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現金帳戶結單均應作為上述單據中所載事項(包括所有收據及 ╱或支付款項)的最終確證。在根據第 12.1 條發送以上確認書、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給客戶之後十四(14)天內,若客戶未提出書面反對,則應當視為客戶接受其所載事項。 12.5 客戶授權任何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不時進行信貸查證,以便確定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或投資目標。 12.6 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均可(不論在本業務條款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後,亦不論是否通知客戶)向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 (及本業務條款的任何實際或有意承讓人或受讓人、或就本業務條款或現金帳戶以其他方式可能與經紀人訂立合約關係的任何人士)披露經紀人自行認為適當的關於客戶及╱或本業務條款及╱ 或現金帳戶的任何資料。 12.7 客戶同意授權經紀人披露經紀人所持有的與客戶、現金帳戶、產品及投資服務有關的任何資料。該披露包括任何適用的市場要求或審計要求、任何法院命令、對經紀人、經紀人的代理人、指定人士或代表或對客戶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監管機關、政府機關或其他 機關或機構、任何相關的交易所、結算所、稅務機關、股份登記機構,經紀人或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或經紀人所制定的任何與調查或查詢有關的內部政策需要或要求披露該等資料。 12.8 經紀人將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的規定。例如在向客戶(如屬自然人)發送經紀人合理通知及支付任何規定費用之後,客戶有權查閱經紀人有關客戶的資料,並可要求更改任何不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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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要求 采用“现场网上开标”模式进行开标,投标人需到达开标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