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交易 样本条款

關係人交易.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二章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公司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關係人交易. 8.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 交易金額之計算以 11.1.5 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 第十五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 (一)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本項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四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 第 15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先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關係人交易. 第十一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 第十五條 提報董監相關交易資料
關係人交易. 第十四條: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不動產外之其他重大資產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關係人交易. 參見本處理程序第二章第三節
關係人交易. 第 十 三 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二章第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