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範圍 样本条款

資產範圍.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資產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資產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
資產範圍. 參見本處理程序第三條。
資產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資產,係指下列項目:
資產範圍.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三、 會員證。 四、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 使用權資產。 六、
資產範圍. 第 三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 "資產" 適用範圍: (一)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二)不動產及(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特許權。 (五)使用權資產。 (六)衍生性商品: 1、指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2、及上述 1 中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第一項所稱遠期契約,指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依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章
資產範圍. 一、有價證券:包括公債、債券型基金、金融債券等低風險之長、短期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資產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係指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等)、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資產範圍. 參見本處理程序第一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