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 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决议。 2022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将本次募投项目名称调整为“年产 1,33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 及配套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同时将该募投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为 35,447.59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根据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在授权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范围内,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生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回避上述议案表决。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告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欧普康视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的相关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2022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 由“不超过 33,783,783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低于 20,270,270 股(含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