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告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22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基于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的授权,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决议。 2022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将本次募投项目名称调整为“年产 1,33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 及配套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同时将该募投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为 35,447.59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根据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在授权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范围内,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其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有效批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并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由人民币 889,000.00 万元调整为 886,475.14 万元(募投项目中补流部分金额相应调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已履行了内部的批准及授权,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可转债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所获得的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均在决议有效期内,其具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在目前阶段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