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样本条款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 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上買賣的產品,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股通及深股通北向交易。另一方面,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亦不受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客戶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下的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滬港通相關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須遵守A股的市場法規及披露責任,任何相關法例或法規的改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客戶亦應留意A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 因應客戶A股所擁有利益及持股量,客戶的交易及收益保留可能受限制,客戶需自行負責所有相關申報、通知及利益披露之合規要求。 根據現行內地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權達5%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該投資者亦不得於該三日內買賣該公司股份。該投資者亦需就其持股量的變化按內地法律進行披露並遵守相關的買賣限制。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作為滬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根據現行內地慣例並不能委任代表代其親身出席股東大會。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客戶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中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或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等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中華通北向交易。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或南向交易。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任何國籍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並非香港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 基金將不涵蓋港股通南向交易。 就滬股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期交所)上買 賣的產品。由於滬港通北向交易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 賠償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 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 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 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滬╱深港通進行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投資乃透過經紀執行,並須承受該等經紀未能履行其責任的風險。有關附屬基金透過滬╱深港通的北向交易進行的投資不受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成立目的是當一旦持牌中介機構或認可金融機構因違約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蒙受金錢損失,而違約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便會就此作出賠償。由於通過滬╱深港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違約事項並不涉及在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買賣的產品,故將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因此,有關附屬基金須承受委託經紀代其透過滬╱深港通買賣中國A股,而該經紀違約的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及╱或深交所創業板(「創業板」)。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或會導致有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虧損,並涉及以下額外風險: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作出的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投資乃透過經紀進行,須承受有關經紀違反其責任的風險。有關基金的投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所保障,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成立的目的,是在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就香港的交易所買賣產品違責的情況下,向為此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任何國籍的投資者支付賠償。由於與透過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滬股通和深股通股票有關的違責事項並不涉及在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該等違責事項將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因此,基金須承受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行中國A股交易所聘用的經紀的違責風險。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作出的投資乃通過經紀進行,並承受該等經紀不履約的風險。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投資者務請留意,滬港通機制下的任何北向或南向交易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投資者因而不會受惠於該等計劃的賠償。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設立目的,乃向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金融機構違約而導致任何國籍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作出賠償。違約事例指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違反信託、虧空公款、欺詐或濫用職權。 除少數例外情況外,中國A股市場一般不允許即日(回轉)交 易。若基金於交易日(T)買入滬港通證券,該基金或須待T+1日或之後方可賣出該滬港通證券。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滬港通在股通及╱或深股通進行的交易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所保障。此外,香港投資者在滬股通及╱或深股通進行交易亦不受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投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及中國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因此,本基金在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時須面臨經紀的違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