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样本条款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针对本次交易,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5〕 992号审计报告、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坤元评报〔2015〕67号资产评估报告。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认为: 1、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 1、 博林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会对博林特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 保荐人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马来西亚 Xxx & Partners 律师行出具法律意见:Cedar Plus Sdn. Bhd.最近以来的生意经营,业务活动是符合注册地及营业地(马来西亚)之法律规定。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经核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签署动画片委托制作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签署动画片委托制作发行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宜无异议。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评估业务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委估的土地使用权,在 2016 年 11 月 30 日所表 现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中铭评报字[2016]第 13007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如下: 经实施评估程序后,截止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在持续使用假设前提下,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 3,359.64 万元整,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 2,318.16 万元,增值率为 222.58%。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方在相关会议上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一) 审计机构的意见结论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1、 博林特拟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首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2、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博林特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 保荐人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