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集团 样本条款

中国建材集团. (一) 中国建材集团基本情况 经营范围:主营建筑材料(含钢材、木材,只限于采购供应给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及其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制、批发、零售和本系统计划内小轿车的供应;承接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工厂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兼营以新型建筑材料为主的房地产经营业务和主兼营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中国建材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 2 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平 注册资金:人民币 372,303.8 万元整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0048 经营范围:主营建筑材料(含钢材、木材,只限于采购供应给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及其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制、批发、零售和本系统计划内小轿车的供应;承接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工厂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历史沿革:中国建材集团的前身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于 0000 年 0 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0000 年实行国家计划单列,1991 年列为首批国家试点企业集团,1999 年与原国家建材局脱钩成为中央企业工委直管企业,2003年列入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同年 4 月更名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5 年 11 月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董事会成立,2005 年 3 月发起设立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3 月发起设立的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至 2007 年底,中国建材集团成为集科研、制造、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建材产业集团。 中国建材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经核查,中国建材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2006 年被确 定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正在办理公司改制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其延缓办理2006 年度和2007 年度工商年检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建材集团不存在有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建材集团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作为资产出售方及股票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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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管理費 00,000,000 (1.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5.小計 (注3:落札金額と一致) 6.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 5.小計(※)× 10% (注4: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7.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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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規定 5.1 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就其管理的所有集體投資計劃行事時,不得購入任何附帶投票權的股份,致使其可對發行機構的管理行使重大影響力。

  •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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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規格 無人機應用-3D 實景建模(含禁航區飛行) 本品項提供透過無人機空拍建置精準3D實景模型服務。成果需可於加值品項:地球4D GIS(時空地理資訊系統)雲端平台展示,具備模型與圖資資料展示、儲存與下載等功能。 其服務與產出項目規格包含: 1. 無人機航拍與 3D 實景建模服務: 1-1 提供空拍與精準 3D 實景建模作業服務面積 50 公頃(含)以下。 1-2 依據空拍成果進行 3D 實景建模,細緻度須達到國際 Open Geospatial Consortium (OGC) CityGML 模型規範定義之 LOD3(Level of Detail 3)層次,可呈現如細緻牆垣、屋頂結構、陽臺和雨遮等凸出物之細緻建築模型。 1-3 服務內容與品質條件: 1-3-1 影像地元尺寸(GSD,地面解析度)須達到 4 cm(含)以內。 1-3-2 水平精度標準差 5 cm(含)以內,高程精度標準差 10cm(含)以內。 1-4 交付成果內容: 1-4-1 空拍原始影像照片檔案(格式:JPEG) 。 1-4-2 3D 實景建模模型檔案(格式:OBJ) 。 1-4-3 精度驗證報告,內容須包含: 1-4-3-1 拍攝圖資面積大小。 1-4-3-2 地面解析度(GSD)大小(單位:cm)。 1-4-3-3 與地面檢核點之水平與高程誤差範圍需小於規格規範。 2. 服務備註: 2-1 空拍建模面域如為非連續性,則視為不同服務場域案件,需另訂購加值品項採購套數來符合服務場域數量。 2-2 本服務費用不包含至離島作業所產生之交通及運輸費用。 3. 本服務執行區域包括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內所訂定的「禁航區、限航區、機場、飛行場四周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區域」,執行內容包括: 3-1 位於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內所訂定的「禁航區、限航區、機場、飛行場四周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區域」(如機場四周、地方政府管轄、軍區、核電廠...等)。 3-2 依據民航局「有關遙控無人機申請案派遣協調人員至航管單位常見 Q&A、注意與宣導事項規定,於機場四周或無人機飛行高度超過 400 呎(120 米)高時,廠商需增派一名聯絡人員至近場管制塔臺(近場臺)聯繫,以監控民航機的飛行狀況。當民航機接近的時候,近場臺管理人員將通知廠商聯絡人員通知,請無人機停止飛行作業。 3-3 禁航區飛行之申請作業與申請費用,由廠商支付。 套 1-20 87,200 88,170 經常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