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样本条款

主管機關. 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主管機關. 指財政部。主辦機關:指○○。 一、相關規定 促參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說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下稱促參)業務自 102年1月1日,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下稱工程會)移撥至「財政部」。
主管機關.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業務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規則所稱華僑及外國人,包括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本規則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本規則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本規則所稱外國機 構投資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 明定本業務規則(草案)之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 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主管機關. 指甲、乙方各自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管機關. 工程會四、代訓機關(構):
主管機關. 指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管機關. 指信託業法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