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界定 样本条款

义务界定. 乙方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与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执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承担按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提供公路通行的公共服务; (2) 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 (3) 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期与运营期的审计制度,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4)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监理制; (5) 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 (6)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及民工工资,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7) 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业务不因该等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乙方应保证项目管理人员适合本项目特点和需要,并保证人员稳定; (8)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浙江省及宁波市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9) 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提交一份根据社会资本在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修订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10) 社会资本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自行建设实施,主体土建工程不得分包。乙方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11) 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ISO 质量保证体系和 HSE 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2)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环境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义务界定. 1、 甲方基于本协议及其他配套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 甲方应确保本项目所涉及的交易结构及核心条件已获得浮梁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 3、 在乙方因本项目需要提出适当、合理和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甲方及/或其他政府部门及时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根据乙方承担的义务范围选择)所需的一切批准手续。但此等努力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的获得相关批准的义务。 4、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地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和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预。 6、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浮梁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7、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负责向浮梁县政府报告并将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浮梁县财政年度预算和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并就需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逐年提交浮梁县人大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8、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但此等努力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实现本协议目的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义务界定.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与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执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风险; (2) 按照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配合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配合乙方办理项目相关报批手续;
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义务界定. 6.3.1 甲方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批复等前期工作,督促乙方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组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6.3.2 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准文件,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砂石、民用爆炸物品和建设环境等保障要素; 6.3.3 甲方依法对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管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的履约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查处项目建设、经营和移交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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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安全管理措置 乙は、個人情報の管理責任者、従事者の管理体制及び実施体制、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又は毀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安全管理に関する定めを作成するなど必要かつ適切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10241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06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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