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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样本条款

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4.2.1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在本协议书生效后至交易完成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 4.2.2 乙方保证在甲方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或根据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的请求,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口头说明及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等,并保证所提供和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2.3 乙方保证唯一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其履行本协议书不会受到任何其他人的追索、追偿,其以标的资产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也不存在任何妨碍将标的资产过户给甲方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2.4 乙方保证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应告知甲方而未告知的重要信息,如因乙方未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承诺按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2.5 乙方保证确保标的资产的持续正常经营,在交割日前不会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保持标的资产现有的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不变,继续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以保证标的资产交割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2.6 乙方保证将积极配合甲方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申报手续,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本协议书生效后及时依约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手续; 4.2.7 乙方承诺并保证依据本协议取得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 4.2.8 相关目标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乙方以标的资产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2.9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及乙方关联企业和乙方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以目标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之外的主体从事构成或可能构成与甲方或目标公司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 4.2.10 北京汇林纸业有限公司和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如存在或有债务以及其他潜在风险或该类或有债务以及其他潜在风险对交割日以后的上市公司造成的侵害或影响,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
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1) 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存在任何超越权限、虚假陈述、违法承诺的情形; (2)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3) 乙方承诺所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具有对上述款项的完全支配 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上述款项主张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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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声明和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是依照中国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具备从事港股通业务的资质;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托管资产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3)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包括不限于交收规则、投资额度、汇兑安排、交易日、风险管理要求、延迟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对港股通业务规则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交收失败及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别是其中有关基金托管人的免责条款。

  • 售价:0 元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 声明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价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 乙方履约延误 13.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 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

  •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备选方案 12.1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特記事項1 談合等の不正行為による契約の解除)

  • 保全義務 事業者は、解除の通知がなされた日から第 64 条第1項各号による引渡し又は第 64 条第3項若しくは第 65 条第3項による施設供用業務の引継ぎ完了のときまで、この施設(出来形部分を含む。)について、自らの責任及び費用において、最小限度の保全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書類の引渡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