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指示 样本条款

交易指示. 3.1 本公司一經接獲客戶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的指示,而客戶 必 頇在執行該項交易時支付款項,則本公司有權在證券帳戶 的貸方結存中,耳記或保留一筆完全相等於該項衍 生產 品交易金額的款項,或一筆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 對酌 情權認為適當百份率的款項,但如證券帳戶的可用 資金 不足以支付交易價值,則本公司有權不受理或執行 有關 指示。客戶又同意在客戶發出指示執行該衍生產品 交易 時,頇確保證券帳戶中有足夠的可用資金支付交易 價值。縱使上文另有規定,本公司有不受約束的絕對酌 情權而 無頇再行通知客戶,即可執行客戶的指示以執行 該項衍 生產品交易,即使在客戶發出指示時,客戶證券 帳戶中 的可用資金不足以支付交易價值,在此情況下, 客戶在 發出有關指示後應盡快將足夠的可用資金存入證 券帳戶 以支付交易價值。
交易指示. 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應以書面方式指示台中銀行為交易相關行為,不論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有無於該指示後另以書面向台中銀行確認其交易指示,投資人皆承認其效力,且願承受其所生之風 險。但台中銀行對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有關交易之指示,仍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或為若干限制。 投資人同意: 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之交易指示一經發出即對投資人產生拘束力,惟在台中銀行尚未依該指示進行交易前且經台中銀行同意者,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得撤銷之。
交易指示. 一、 立約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銀行為各項交易指示(下稱「指示」)。立約人授權銀行全權判斷依指示進行相關之處理,絕無異議,並同意指示悉依銀行留存之紀錄證明之。但銀行於任一交易日前收受立約人書面通知撤銷及/或變更原指示,經銀行同意且完成確認撤銷及/或變更原指示之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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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示. 5.1 客戶可透過服務而發出交易指示。向華泰( 香港) 期貨發出交易指示(無論是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並不保證其能得到執行。客戶理解華泰(香港) 期貨、任何其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人均不對未被執行的任何指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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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