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投标保证金 样本条款

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一万元人民币; (2)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项目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到账; (3) 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一律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处理。不得采用现金汇款等交纳方式,禁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出和第三方代交; (4) 转账汇款时请务必在备注中填写: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 (5) 以上相关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 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 名:深圳大学 账 号:7549 6835 043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深大支行 备注: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 (7)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详见我中心网站首页“办事指南”通知。
交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交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联系人: 徐老师 电话:(0755)2691 8136 招投标投诉电话:0755-26535738 投诉邮箱:CHENJC@SZU.EDU.CN 受理单位: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纪委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2020年 月 日
交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详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0000号 深圳大学汇元楼000室 联 系 人:劳老师 电话:(0755)0000 0000 招投标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投诉邮箱:XXXXXX@XXX.XXX.XX 受理单位: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纪委监督电话:(0000)0000 0000 2021年04月15日
交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联系人:吕老师 电话:(0755)0000 0000 招投标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投诉邮箱:XXXXXX@XXX.XXX.XX 受理单位: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纪委监督电话:(0000)0000 0000 2020年12月09日
交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机构名称:深圳大学附属华南医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刘老师 电 话:(0755)26789023 投诉邮箱:sch.ztb@szu.edu.cn 受理单位: 深圳大学附属华南医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纪委监督电话:(0755)2885 5710 2021年07月13日
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及方法: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或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均不缴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0 万元。账户情况如下: 开 户 单 位 开 户 行 账 号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保定银行营业部 无 提 交 电 子 保 函 请 登 录 河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具体操作方式请在“办事指南”栏目下载《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服务系统操作手册》。
交纳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报名成功后(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的项目,则需要资格预审通过后),可获取到系统自动分配的投标保证金交纳信息。 2) 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人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功能,可以查看到已报名成功的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信息并按时交纳(交纳时,请在备注标明文件编号)。 3) 交纳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根据银行提供的交纳信息回执,自动调整标段的保证金交纳状态,投标人可随时查看保证金交纳状态。 4) 如投标保证金未缴纳,则无法提交投标文件(由于银行系统会有延时,请提前完成交纳,以免由于延迟影响投标文件的提交。出现此情况,投标人自行承担无法投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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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违约解除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 14.1 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招标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4)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谈判保证金 2.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

  •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対価の支払 甲は、業務完了後、乙から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を受理した日から30日(以下「約定期間」という。)以内に対価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