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 样本条款

产品召回. 产品召回所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产品召回. 7.1 如果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或任何政府部门就任何订单产品发起召回或类似行动,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实施该等召回。在收到或获知政府部门的召回或类似行动之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内,乙方应通知甲方,且甲方和乙方应约定适当的行动方针,前提是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约定行动方针,则乙方应执行甲方指定的行动方针。 7.2 如果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要求召回,乙方可以获得其已就召回的订单产品支付给甲方的款项金额的全额退款。
产品召回. 任何因技术问题的退款、撤回、检查、修理、改动或替换的费用。
产品召回. 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生产厂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已经售出的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产品召回. 1、 根据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或部委规章,由于乙方配套产品的质量、设计、生产制造缺陷而导致整车召回时,乙方除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处理召回事项外,还应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时、差旅、配件、赔款、管理、信誉等)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2、 在甲方实施产品召回时,若召回因素中包含乙方产品设计、制造、质量缺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产品召回. 因产品的收回、召回、检验、修理、调整、调换、转移、处置或产品不能使用,和/或以该产品为组成部件的财产的收回或召回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产品召回. 如果供应方得知不再由供应方控制的任何货物存在任何不合格情况或任何缺陷,且供应方合理认定上述缺陷或不合格情况已经或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健康或安全风险,或可能导致执法部门采取行动,或可能导致采购方或其关联公司遭受公众舆论或公众争议风险,则下列规定将适用: (i) 一旦得知上述问题,供应方将立即通知采购方。上述通知将至少包含: a) 所涉及货物的名称和数量,b)任何相关代码信息(如果存在),c)有助于对货物(或其中含有上述货物的产品)进行追踪的任何其它相关信息; (ii) 供应方和采购方的代表将尽快举行会议,以商定为了解决因上述缺陷或不合格情况所产生的问题而应由供应方采取的措施; (iii) 采购方将有权要求立即对货物进行停产、撤回和销毁。 不限于上述原因,如果采购方自行决定启动货物(或其中含有上述货物的产品)的召回、撤回或销毁行动,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命令或建议进行召回,则供应方还将全力配合采购方,并与采购方共享所 有信息。 如果由于供应方违反本订单项下义务或保证或由于供应方、其雇员、代理、承包商或代表的任何疏失或违法行为,导致采取措施、出现问题或进行召回,则所有召回相关费用(例如召回产品的运输、储存、管理和销毁成本)以及采购方、其关联公司或受影响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均将由供应方承担和赔偿。
产品召回. 凡被保险人雇佣提供急救和辅助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场地内因提供或未提供医疗意见产生的责任,本款除外责任不适用。
产品召回. 是指被保险产品从生产、分销、销售、使用者或消费者中撤回,以进行检查、处置、更换或修改。
产品召回. 9.1 如果供应商知道或意识到任何管辖区域中任何相关行业的任何产品召回或其他法律要求,供应商应当尽快向 RS 告知此等要求。 如果 RS 意识到或合理地怀疑商品中有缺陷或商品任何方面未能符合订单、此等购买条款或任何约定的产品规格,那么 RS或任何集团公司可以召回与有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和任何相关商品。如果 RS 或集团公司提议进行任何召回,RS 将给予供应商通知。RS 将与供应商商议最适当的措施,但 RS 没有义务去延迟产品召回以满足供应商的要求。 9.2 供应商经要求应将任何集团公司进行产品召回所产生的所有花费补偿给 RS,包括补偿或支付给顾客的费用和赔偿金,以及宣传召回和联系顾客的费用,并将此等商品的价款退还给 RS 或相关的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