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算权 样本条款

优先清算权. 公司因任何原因发生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公司财产估价和计算的依据,并用公司的资产支付税费、薪金、清偿其债务后,原股东应当确保重组方分配到的资产为以下较高的金额:(i)重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ii)重组方已投资款的 150%;或(iii)至可供分配的财产中获取重组方已投资价款以及自实际缴纳出资之日起至重组方收到全部分配财产止 15%的年利率。 在重组方的优先额得到支付之后,重组方再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分配。 优先清算权的实现。原股东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重组方的 C 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财产或价款得以实现,包括但不限于:(i)按照重组方提出或者同意的方案分配股利及红利;(ii)原股东从售 出对价中获得的财产补偿重组方;(iii)原股东按照届时各方确定的价款收购或者回购重组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iv)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重组方有权选择具体的实现方式;同时,原股东及公司对重组方选择的方式有义务充分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投赞成票、在董事会投赞成票或者促使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取得内部及外部相关方的批准、许可、同意、备案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 如投资人因任何原因未能足额获得上述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则原股东有连带义务以现金形式或重组方许可的其他形式向重组方补偿相应的差额。原股东补偿的差额原则上以原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财产或价款为限,但公司清算系由原股东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不受上述限额限制。 清算事件。除法定清算事由外,除非重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反的确认,以下事由应视为“清算事件”:(i)出售、转让公司全部或是实质上全部的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置;(ii)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全部或者实质上排他的不可撤销地授予第三方;以及(iii)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任何形式的交易或事件。 E.反稀释 如果公司下一轮融资投前估值低于本轮投资后估值的,则本轮投资后的估值将调整为下一轮投资前的估值,重组方有权在下一轮融资确认签署书面投资协议后三日内书面要求原股东就估值差额以公司股权或者现金进行补偿,重组方有权选择股权调整或现金补 偿方式,原股东应在重组方书面要求之日起2 个月内予以相应补偿。反稀释调整事项过程中产生的税负成本,由原股东承担。 股权调整计算: 反稀释调整后重组方持有公司股权=A ×(B÷C),其中: A=重组方本轮投资后占公司股权的比例=【7.2】%。 B=重组方投后对应的公司估值。为避免歧义,重组方投后对应的公司估值=重组方本轮投资支付的对价÷重组方本轮投资后占公司股权的比例=【3600 万】元÷【7.2】%=【36000】万元。 C=下一轮融资投前对应的公司估值。为避免歧义,下一轮融资投前对应的公司估值=(认缴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的总价款 ÷认缴方认缴之后所占公司股权比例)-认缴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的总价款。 现金补偿计算:现金补偿金额=A ×(B-C),其中A、B、C 定义与上一款(“股权调整计算”)相同。 F.
优先清算权. (1)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受限于必需的中国政府机构的审批或核 准(如适用),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事件,在公司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 后之剩余资产(下称“清算资产”),分配顺序如下:
优先清算权. 4.8.1 如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关闭等法定清算事由时,对于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在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分配清算财产”),应按下列方案和顺序进行分配:(1)投资人有权获得(i)投资人增资款加上按照年利率 10%(复利)计算的利息(一年按照 365 天计算,利息自投资金额支付之日计算至优先清算金额全额支付之日);以及(ii)应向投资人分配但未支付的股利和分红(合称“优先清算金额”)。如在此之前投资人已转让股份的,则投资人的增资款应当事先作相应比例减少;(2)按照上述方案分配后,如公司仍有可分配的剩余资产,该等剩余资产应根据公司所有股东(包括投资人)按其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如基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本条规定赋予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无法充分实现,则各方应采用法律允许的一切其他方法,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上述规定赋予投资人 及其股权的权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各股东分配清算财
优先清算权. 5.1 如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应当对目标公司予以清算的任何事由,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优先清算权.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前,如果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届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公司剩余财产中获得优先清偿额的分配。
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 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优先清算权. 在公司任何清算、终止或解散的情况下,优先股持有者有权优先于任何普通股或其他种类已发行股份的持有者进行分配,并有权获得等同于该优先股首次发行的每股价格 100%的金额。
优先清算权. 在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公司清算后所得在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费及清偿相关税务后的剩余资产, 东兴博元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应确保东兴博元的上述权利获得充分保障并承担连带责任。
优先清算权. 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如果标的公司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清算,标的公司的清算财产在按法律规定支付完法定的费用和债务后应按照如下顺位和金额在标的公司股东之间进行清算分配:(1)首先,由本轮投资方先行取得以下孰高金额:(x)其本轮投资价款加上按照年息6%(单利)计算的投资价款利息,加上本轮投资方在清算发生时标的公司已经批准分配但尚未分配、或已经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分红,减去截至清算发生时本轮投资方在标的公司累计已经获得的股息分红,或(y) 在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可分配财产的情 况下,本轮投资方按照其在标的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可分配的标的公司清算财产;
优先清算权. 开曼衡泰《公司章程》第 7.2 条 如公司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的清算、解散或停业等清算事件,A 轮优先股股东和 B 轮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任何资产或剩余资金的分配而获得其持有的优先股入股金额以及所有其应获得的公司已宣派但未分发的股利。如届时公司剩余资产或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等优先清算款,则应当按照 A 轮优先股股东和 B 轮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完成前述分配后,公司的所有剩余资产(如有)应在普通股、A 轮优先股股东和 B 轮优先股股东中按比 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