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算权. 当目标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以及视同清算事件,进入清算程序资产分配时,在目标公司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目标公司债务后,就剩余应分配给目标公司股东的资产和收益(合称“可分配财产”),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取得相当于增资款加上投资方因本次增资交易所持有的增资份额对应的所有未分配利润 (“优先清算额”)。若目标公司可分配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优先清算额,则全体投资方应按其各自可获得的优先清算额之间的相对比例分配。在投资方的优先清算额得到足额支付后,若目标公司可分配财产仍有剩余,剩余财产由公司其他所有股东(包括投资方)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分配。
优先清算权. 开曼衡泰《公司章程》第 7.2 条 如公司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的清算、解散或停业等清算事件,A 轮优先股股东和 B 轮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任何资产或剩余资金的分配而获得其持有的优先股入股金额以及所有其应获得的公司已宣派但未分发的股利。如届时公司剩余资产或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等优先清算款,则应当按照 A 轮优先股股东和 B 轮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完成前述分配后,公司的所有剩余资产(如有)应在普通股、A 轮优先股股东和 B 轮优先股股东中按比 例进行分配。
优先清算权. 公司因任何原因发生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公司财产估价和计算的依据,并用公司的资产支付税费、薪金、清偿其债务后,原股东应当确保重组方分配到的资产为以下较高的金额:
(i) 重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
(ii) 重组方已投资款的 150%;或
(iii) 至可供分配的财产中获取重组方已投资价款以及自实际缴纳出资之日起至重组方收到全部分配财产止 15%的年利率。 在重组方的优先额得到支付之后,重组方再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分配。 优先清算权的实现。原股东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重组方的 C 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财产或价款得以实现,包括但不限于:
(i) 按照重组方提出或者同意的方案分配股利及红利;
(ii) 原股东从售出对价中获得的财产补偿重组方;
(iii) 原股东按照届时各方确定的价款收购或者回购重组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iv)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重组方有权选择具体的实现方式;同时,原股东及公司对重组方选择的方式有义务充分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投赞成
优先清算权. 5.1 如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应当对目标公司予以清算的任何事由,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5.2 在目标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公司债务后,目标公司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 投资方有权优先于控股股东从公司的剩余财产中优先获得该投资方的投资价款(“清算优先补偿”)。在投资方获得前述优先清算补偿之前,控股股东不得获得任何的清算分配。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中控股股东获得分配部分应当优先用于补偿投资方,直至投资方已取得第(1) 项所述的全部清算优先补偿。
优先清算权.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需要清算时,甲方拥有优先清算权,其清算优先额金额等于投资款。在甲方优先获得清偿后,乙方剩余财产按照各方持股比例分配。
优先清算权. 第八条(整体出售征得同意)、第九条(
优先清算权. 释义:标的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将固定额度的财产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并有权参与超过固定额度财产的分配当固定额度财产的分配当固定资产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时,由标的公司现有股东补足。
优先清算权. 4.8.1 如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关闭等法定清算事由时,对于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在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分配清算财产”),应按下列方案和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清算权. 自公司资产中优于实际控制人先行收回保底份额,机构股东收回保底份额的剩余资产,按照法律法规和章 程规定进行分配 注:业绩承诺要求中的“净利润”指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但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应当计算在内)。
2、 发行人特殊权利约定的终止
(1) 股东粤科共赢、弘图文化、长晟智能、靖烨投资、中海汇金、福州启 浦均同意豁免因发行人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申 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而触发的公司股东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的股份回购义务;
(2) 股东粤科共赢、弘图文化、长晟智能、靖烨投资、中海汇金、福州启浦均同意豁免公司股东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因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指标而产生的现金补偿责任;
(3) 股东粤科共赢、弘图文化、长晟智能、靖烨投资、中海汇金、福州启浦、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均同意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人作为义务方根据业绩补偿、股权回购、反摊薄、优先清算等全部特殊权利条款应承担的义务自始无效(即:回溯至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时无效);
(4) 股东粤科共赢、弘图文化、长晟智能、靖烨投资、中海汇金、福州启浦、暴风投资、蚁米金信、蚁米凯得均同意自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权利全部终止。终止之后,各方无须承担该等约定下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亦无权根据该等约定提起相关的诉讼、仲裁、赔偿、费用或其他任何主张。
3、 所有对赌协议是否已真实、有效解除及解除条款具体内容,已解除的对赌协议是否存在恢复条款及具体内容
(1) 所有对赌协议已真实、有效解除 2021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与各对赌机构股东签署的《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各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2) 对赌协议解除条款的具体内容 对赌协议解除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优先清算权. (1)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受限于必需的中国政府机构的审批或核 准(如适用),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事件,在公司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 后之剩余资产(下称“清算资产”),分配顺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