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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 (1) 在 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 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 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及 (3) 制作、 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应对对方的合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声明与承诺 投资人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养老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的董监高情况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 10 天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 。
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共计 1 项,具体如下: 2022 年 8 月 17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山市监局”)向发行人子公司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市监金处〔2022 〕 28202000004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为:2018 年 1 月,当事人(礼华生物)现法定代表人夏燕(时任职务为医学总监)为了维护与时任某医院新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顾某的关系,感谢其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项目开展中给予的关照,同时希望在后续的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中提供帮助,向顾某赠送了现金人民币 2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当事人开展的两个项目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及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实际支付 6609129.82 元。因当事人相对于该医院为付款方,未从医院方获取收入,故金山市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就前述事项,金山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礼华生物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对相关 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根据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山市监局认为“当事人行贿金额较小,且当事人为付款方,行贿目的为提升项目开展的进度,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前述规定,发行人子公司所受处罚为其适用法律条款内罚款金额范围的最低档位。 基于前述情节,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障碍。
合同价格 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約の公表) 受注者は、本契約の名称、契約金額並びに受注者の名称及び住所等が一般に公表されること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