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定 样本条款

作業規定. 乙方應自行承攬進儲貨物,但不得進儲砂、石、煤、土、礦等易污染性散貨及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 9 大類危險品及不得進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乙方於承租範圍內作業所需之倉儲管理、搬運作業,由乙方自行負責管理。
作業規定. 租賃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等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作業規定. 使用人同意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於所經營網站之相關付款網頁上,設置本公司之「開店123第三方金流服務」版位,提供使用人之訂戶(即消費者)進行線上繳費、轉帳功能等相關現金支付工具之服務。
作業規定. 2.1 協議組織之運作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2.2 承攬商於承攬本公司部分或全部勞務或工程時,應加入協議組織(如附件一),各項承攬工程應由本公司指定之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工程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3 協議組織成員之資料應製作名冊並留存工業安全衛生室,並視成員之更迭不定期更新。 2.4 協議組織會議,依召開性質分為: 2.4.1 正式會議:由全體成員參加,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4.2 非正式會議:以討論事項相關之成員參加為主,由原事業單位人員主動或應成員之請求而召開。 2.4.3 協議組織會議主席,由單位主管擔任,因故無法主持時由該單位現場主管依序代理。 2.4.4 協議組織之成員有義務出席會議,或指定代理人出席簽到,若未出席應事前通知工業安全衛生室。 2.4.5 工業安全衛生室應於會議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寄至)出席人員;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三日內寄出(列)席人員。 2.4.6 會議記錄應保存三年。 2.5 協議組織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2.5.1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工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實施準則。 2.5.2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2.5.3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2.5.4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2.5.5 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2.5.6 電氣機具進場管制。 2.5.7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作業規定. 1. 廠商應依契約提供西元 2018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出廠之原裝全新機器,若為進口貨需另檢附機器進口報單,機器及碳粉均需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環保標章證書。租約期滿,影印機由廠商依當時現況回收。 2. 廠商於裝機完成後,每一台應至少留存一支全新未拆封碳粉匣備用,經通知或更換後亦應留存一支全新未拆封碳粉匣備用。 3. 廠商應於每月 25 日起至月底前,至各使用單位抄錄單位當月使用頁數,並由各使用單位管理人員簽核確認印量登錄表(如附表)。
作業規定. 3.1 承攬人於執行所承攬之勞務前,應依本公司「總經理室工業安全衛生室程攬作業安全管制程序書」之作業流程提出工程施工申請。 3.2 承攬人就承攬作業之安全衛生措施,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規定辦理。 3.3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則應採取之措拖。對於最後承攬者亦同。 3.4 本公司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本公司將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3.4.1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3.4.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4.3 工作場所之巡視。 3.4.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3.4.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3.5 本公司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得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條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3.6 承攬人於作業前必須提供所屬員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其宣導作業危害告知。 3.7 承攬本公司之工程之承攬商必須於施工前向工業安全衛生室提供該工程作業勞工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之職業災害及僱主責任意外保險,始可作業(長期承攬作業亦同)。 3.8 承攬人進入作業廠區時,必須於守衛室填寫「訪客、外賓、承攬人入廠危害告知單」(附件一),告知廠區相關危害事項,保存期限 3 個月。 3.9 入廠施工時須依規定配帶安全帽、安全鞋,以及勞務施作時所必需之個人防護具。 3.10 承攬商車輛管理 3.10.1 車輛於廠區內行駛必須遵守相關標誌規定,並於車上配置滅火器。 3.10.2 承攬商之車輛用來載運廠內(廠外)原料搬運時,應做好防止原料墜落及保護原料刮傷擦傷之措施。 3.10.3 承攬商駕駛工程車輛進入製程區執行卸作業工具、器材後,應立即停放至公司指定之車輛停放場所,不可隨意停放。 3.10.4 貨車、工程車等相關車輛,若於廠區內臨時停車時,若駕駛員欲離開駕駛座時,必須靠邊停放並確實拉起手剎車,不得妨礙廠內其他車輛作業及通行。
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一、 乙方執行本案業務主要人員應親自到現場執行現況調查,並應於完成之報告書上簽證。
作業規定. 施工及營運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等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Related to 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