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串通行为 样本条款

保密及串通行为. 37.1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7.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集采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集采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集采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 采购人、集采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 供应商与采购人、集采机构以及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保密及串通行为.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保密及串通行为. 33.1 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2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中标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应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提交投标文件或者退出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7) 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小组成员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 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 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保密及串通行为. 6.1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6.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6.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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