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權利. 任何一方放棄行使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保有權利. 任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 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本契約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轉讓。惟甲方日後依法改制者,除法律有特別約定或政府政策決定外,本契約應由改制後繼受甲方權責之單位繼受甲方契約地位,乙方不得拒絕。
保有權利. 任一方就特定事件或他方之違約行為,不行使、不主張或放棄其關於本契約特定條款之權利時,他方不得主張該方已經不行使、不主 張或放棄其他條款之權利,他方亦不得於該特定事件或違約行為外,主張該方已經不行使、不主張或放棄該特定條款之權利。
保有權利. 17.4.1 任何一方放棄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
保有權利. 任何一方放棄行使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乙方未依約給付權利金、違約金、租金、其他費用,或未於本契約屆滿終止後交還本委託經營管理標的物者,乙方同意逕受強制執行。 本契約及情事變更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其所屬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公證,公證費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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