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样本条款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第十九條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保險金額」之兩百五十倍為限。要保人依第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給付總額上限將等比例減少。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如係申請本附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保險金者,其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所能申請的各項保險金合計總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列投保單位之「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為限;如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日期已跨越保險單週年日,且入院日當年度可申領之金額合計本次可申領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已超出「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者,超出部分得列入次年度總限額。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至第九條之給付,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申領第六條至第八條保險金,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契約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六條至第十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第六條至第十條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為限。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辦理減少「住院保險金日額」時,前項累計給付總額上限將等比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