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报酬.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自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起于每日计提当日的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本金余额×【】÷36 0。 〔2〕 受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限内每年 12 月 21 日和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固定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固定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未收取的信托报酬,并于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收取。 〔3〕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函后,有权在 5 个工作日内收取上述函件所显示本次减记信托本金金额截至该指令函送达之日(不含当日)的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 〔4〕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报酬收取安排按第 11.2 条约定执行。 〔5〕 如任何一笔信托报酬因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不足而未能按期足额收取,受托人将有权以未能按期收取的信托报酬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加收信托报酬。本信托获得可用现金后,受托人可顺次收取信托报酬加收部分、其他已到期未支付信托报酬。 〔6〕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户 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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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报酬.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自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起于每日计提当日的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 %/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自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起于每日计提当日的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本金余额×【】÷36 当日信托本金余额× %÷36 0。
〔2〕 受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限内每年 12 月 21 日和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固定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固定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未收取的信托报酬,并于核算日后的 10 日和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固定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固定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未收取的信托报酬,并于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
〔3〕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函后,有权在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函后,有权 5 个工作日内收取上述函件所显示本次减记信托本金金额截至该指令函送达之日(不含当日)的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个工作日内收取当期减记信托本金金额截至该指令函送达之日(不含当日)的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
〔4〕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报酬收取安排按第 11.2 条约定执行。
〔5〕 如任何一笔信托报酬因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不足而未能按期足额收取,受托人将有权以未能按期收取的信托报酬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加收信托报酬。本信托获得可用现金后,受托人可顺次收取信托报酬加收部分、其他已到期未支付信托报酬。
〔6〕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户 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账 号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户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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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报酬.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自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起于每日计提当日的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本金余额×【】÷36 08.2.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包括前端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2〕 受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限内每年 12 月 21 日和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固定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固定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未收取的信托报酬,并于核算日后的 8.2.2 前端信托报酬 受托人针对信托计划成立之前的交易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的拟定、与交易对手谈判、担保手续的办理、信托资金的募集等工作收取前端信托报酬。前端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每类每期信托本金金额× 1.2%)。前端信托报酬结算日为每类每期信托单位生效日,支付日为结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个工作日。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前端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3〕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函后,有权在 5 个工作日内收取上述函件所显示本次减记信托本金金额截至该指令函送达之日(不含当日)的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8.2.3 固定信托报酬 受托人针对信托计划成立之后的后期管理、运营等工作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收取固定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固定信托报酬的结算日和支付日与应分配信托收益的结算日和支付日一致。 每个结算当期应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Σ(该结算当期每天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0.1%÷365)。求和的计算期间为结算当期的起始日至届满日,第一个结算当期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第一个结算日(不含)止;最后一个结算当期自上一个结算当期结算日(含)起至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不含)止;其他各个结算当期自上一个结算当期结算日(含)起至本结算当期结算日(不含)止。
〔4〕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报酬收取安排按第 11.2 条约定执行8.2.4 浮动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结算日为信托计划本金结算情形出现日,受托人有权以届时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第 7.1.1 项(1)至(8)所约定的款项后的剩余部分(如有)为限收取浮动信托报酬。信托财产专户的销户利息亦应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
〔5〕 如任何一笔信托报酬因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不足而未能按期足额收取,受托人将有权以未能按期收取的信托报酬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加收信托报酬。本信托获得可用现金后,受托人可顺次收取信托报酬加收部分、其他已到期未支付信托报酬。
〔6〕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户 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账 号:8.2.5 信托报酬应划付至受托人的如下银行账户:户 名:央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第二支行 账 号:360200050900188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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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报酬.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以信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的信托报酬率收取。受托人自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起于每日计提当日的信托报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本金余额×【】÷36 0受托人所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项下信托报酬包括第一部分信托报酬和第二部分信托报酬两部分。
〔2〕 受托人于信托存续期限内每年 12 9.2.1 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1) 受托人所收取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按照【0.2】%/年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具体计算和支付如下: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含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1 元/份× 0.2%÷360。 自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第 21 日(即每年的 3 月 21 日和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固定核算日”)核算截至该固定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未收取的信托报酬,并于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收取日、6 月 21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及信托终止日为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受托人于每个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已计提但未收取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实际存续天数不满 180 天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按 180 天计算,否则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若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受托人有权继续按照 0.2%/年的费率、以剩余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为基数、以信托计划延期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按照上述约定计提和收取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3〕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大会理事会之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函后,有权在 5 个工作日内收取上述函件所显示本次减记信托本金金额截至该指令函送达之日(不含当日)的已计提未支付信托报酬(2)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第一部分信托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第一部分信托报酬。
〔4〕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报酬收取安排按第 11.2 条约定执行(3) 受托人收取第一部分信托报酬的账户户名: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天安支行账号:421860035018001266614 支付系统行号:301521003014
9.2.2 第二部分信托报酬 本信托存续期间,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按日计提,自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第 21 日(即每年的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日)及信托终止日为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核算日。受托人于每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已计提但未收取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当个核算期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当个核算期第二部分信托报酬=∑当个核算期内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 其中,当个核算期内受托人每日应计提的第二部分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单位总份额(含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1 元/份× 0.1%÷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当个核算期”指自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上一个核算日 (含当日)起至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本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其中,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期指自信托生效日(含当日)起到信托生效后第二部分信托报酬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 如信托延期的,延期期间第二部分信托报酬按照上述约定的费率和方式计算和支付。
〔5〕 如任何一笔信托报酬因现金形态信托财产不足而未能按期足额收取,受托人将有权以未能按期收取的信托报酬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加收信托报酬。本信托获得可用现金后,受托人可顺次收取信托报酬加收部分、其他已到期未支付信托报酬。
〔6〕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户 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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