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规模 样本条款

信托规模. 本公益信托的规模由实际募集资金确定,本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规模将动态变化。
信托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35,000万元,分期募集,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首期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 122,000 万元,具体以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其中,拟募集优先级信托资金 40,000 万元,拟募集次级信托资金 82,000 万元。次级与优先级比例为 2.05:1。
信托规模. 4.2.1 本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总值不低于 300 万元(但如本信托的初始财产包含保险金请求权的,初始信托财产的总值以受托人认定的实际交付数额为准),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追加交付信托财产,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财产规模为准,并不设上限。 4.2.2 若委托人交付/追加交付的保险金请求权对应保险投保人已变更为受托人,且任一保险合同项下保费还未缴纳完成,则委托人应一并交付/追加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低于该保险合同项下剩余未缴保费。 4.2.3 受托人将对受益人以及本信托的信托单位信息进行登记,如因信托受益人、受益资格、受益顺位发生变更,或者信托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人追加信托财产、受托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益人、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信托规模. 总规模不超过3,800万元。可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束。
信托规模. 4.1.1 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仅有权交付保险类信托财产,且该等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下总保费之和或总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取孰高)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信托规模. 1、 本信托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信托生效时的信托资金规模 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 2、 委托人可以分期交付信托资金,首期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 3、 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可以增加信托资金,增加后的信托资金规模超过人民币 (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的,委托人需另行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双方签署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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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000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0000号平安金融中心X座第00-00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 其他情况 如果发生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流动性紧张、市场环境变化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造成本产品持有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 网上现金认购 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 配售调整情况 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债券承销发行管理小组议定,簿记管理人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1) 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 (2) 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1000万元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 如有以上情形,簿记管理人将做好说明和记录,并妥善保存。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特殊资产类型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0%-50% 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本理财计划可以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上述资产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

  •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