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追加交付 样本条款

信托财产的追加交付. 3.3.1 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随时追加信托财产。委托人每次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如果发生迟延或者其他事项,委托人应当立即通知受托人。委托人追加交付信托资产的,应向受托人发送附件六《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通知受托人,委托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交《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原件的,可先向受托人发送《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传真件或扫描件,原件随后送达至受托人。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全部交付完毕并收到《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原件后,向委托人发送附件六《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确认回执》。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类型、范围、金额、价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信息以受托人的确认为准。如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为保险金请求权的,应执行 3.2.3 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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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技术文件 11.4.1 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专利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