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追加交付. 3.3.1 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随时追加信托财产。委托人每次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如果发生迟延或者其他事项,委托人应当立即通知受托人。委托人追加交付信托资产的,应向受托人发送附件六《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通知受托人,委托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交《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原件的,可先向受托人发送《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传真件或扫描件,原件随后送达至受托人。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全部交付完毕并收到《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原件后,向委托人发送附件六《信托财产交付通知书确认回执》。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类型、范围、金额、价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信息以受托人的确认为准。如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为保险金请求权的,应执行 3.2.3 条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