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存續期間. 1、 自雙方簽約日起生效,至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契約生效日止。
2、 信託契約縱經終止,客戶已委託 貴行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仍依原信託期間及其約定繼續有效,不受影響。
3、 前述之生效日,係指客戶將各該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交付予 貴行之日。但於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之情形,則指客戶將第一次之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交付予 貴行之日。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自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契約且甲方將信託財產移轉至「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時交付予乙方時起,始生效力。
信託存續期間. 本信託契約期限為五年,自委託人簽署且依約定方式繳付信託資金予受託人之日起生效。前揭期限屆滿,雙方若無異議,自動依原信託契約期限展延,展延次數不限;期限屆滿前,除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向他方表示終止本信託契約外,委託人亦得使用網路銀行等自動化服務或其他受託人認可方式終止本信託契約。
信託存續期間. 本信託之存續期間,係自委託人依運用指示書、存款帳戶自動管理約定或其他約定方式所示將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起,至依本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終止本信託契約之日止。
信託存續期間. 本附約之存續期間,依開戶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開戶契約第九條之約定辦理。
信託存續期間. 本服務信託財產存續期間﹕自信託財產交付予受託人之日起,至信託財產全數返還之日止。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約日(或民國○年○月○日)起至本契約依第十八條終止時止。信託存續期間經甲、乙方之共同書面同意得予延長。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所定信託之存續期間應自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之日起,至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本契約之日止。
信託存續期間. 一、 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生效日起至完成本專案預定出售予符合標售案契約所定資格承購戶之合宜住宅產權移轉登記予承購戶暨聯合授信銀行團、管理銀行及主辦銀行依聯合授信合約對甲方所有之債權(下稱「本案融資債權」)全數受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