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发放. (一)借款发放先决条件:借款人申请支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联系就读高校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高校回执》(以下简称“高校回执”),贷款人及保险公司核实“高校回执”信息无误后发放贷款,后续每学年支用贷款前,借款人仍须联系就读高校确认“高校回执”,否则,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借款发放. 4.1 乙方发放借款以乙方要求的放款材料及条件得到全部满足为前提,条件得到全部满足前,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发放、迟延发放相应借款,或有权取消相应借款或终止本合同。
借款发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直接划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人收款账户,即为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
借款发放. 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如遇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贷款政策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等不符合外部监管政策要求的,债权人有权单方根据发放当时的贷款政策重新确定借款金额及借款利率浮动方式等借款要素,债务人对此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
借款发放.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6 项。
借款发放. 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放款账户信息为:开户行 : ${disBankName} 户名 : ${disAcctName}
借款发放. 甲方放款账户信息参见本合同第二部分借款要素第 7 项约定。乙方有权独立审核甲方借款申请,依据自身风控标准进行贷款审批及贷款资金的发放,借款发放将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由平安消金进行贷款资金发放。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放款账户”即完成全部放款义务,放款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借款要素第 7 条约定。 放款时,对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划付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账户状态异常、开户银行拒收等),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甲方提供的放款账户无法完成资金划付而导致退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人名下的其他有效的银行卡/账户,并授权乙方放款至甲方提供的本人名下其他银行卡/账户中。
借款发放. 8.1 贷款人将按借款人的申请将贷款资金全额发放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发放. 1、 获得公司免息借款资格者,在获得“借款资格”后 6 个月内,必须完成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协议或正式的购房合同,并凭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至人才解决方案部门签订借款协议。公司财务部门在借款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才解决方案部书面通知支付款项进入员工银行账户(与工资账户同);
借款发放. 5.1 借款发放或持续发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全部发放条件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合同项下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