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訂約. 7.7.1 乙方於營運期間中共 30 年以上之營運績效評估為良好,且 最後 5 年之評分每年亦為良好,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如乙方經甲方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優先訂約,委託乙方繼續經營。
7.7.2 乙方如依本契約初步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 2 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訂約,優先訂約以 1 次為限,期限為 10 年。乙方未於期限內向甲方申請優先訂約,視同放棄優先訂約之權利。
7.7.3 乙方申請優先訂約,係於本契約屆滿後,依本契約辦理營運資產移轉予甲方後,以委託營運之方式訂定新約。
7.7.4 甲方應研擬委託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營運期間屆滿 1 年前經雙方協議仍未達成契約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之機會,甲方得辦理公開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訂約. 5.13.1 優先訂約條件 本契約屆滿前 2 年,甲方如無本計畫用地使用及建物營運之其他考量,且乙方經營良好無重大違約情事,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或「營運績效優良」之次數達總評定次數 2/3 以上者,乙方得檢送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有 未來經營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 1 次最高 9 年 9 個月的繼續訂約,續 約次數最多以 2 次為限,繼續經營本計畫之業務。 甲方審核乙方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結果,如乙方符合優先訂約條件,經甲方就委託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甲、乙雙方進行續約年期、新契約內容協商、議定契約及權利金等 議價。
5.13.2 不優先訂約之處理 如乙方於本契約屆滿前 2 年未申請優先訂約,或因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結果不符合優先訂約條件,經甲方核定不予優先訂約,或於乙方提出優先訂約申請後直至本契約屆滿前 1 年,甲、乙雙方仍無法就新契約內容達成協議,則乙方喪失優先訂約權利,甲方得收回資產經營權自行管理或委託他人管理,乙方不得異議,並應於本契約屆滿 6 個月前提出移轉計畫。
優先訂約. 2.5.1 乙方如依契約第七章營運績效評估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日半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 1 次,期間以 3 年為限,最多續約 2 次, 委託期間合計最長以 9 年為限。乙方若於出租期間屆滿日前半年,未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權利。
2.5.2 乙方申請繼續訂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訂約之條件者,乙方得以原契約內容優先訂約,但就租金及回饋金,應依訂約當期與續約當期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依據,上述物價指數以算術平均法計算之,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契約期滿前 4 個月,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權,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訂約. 2.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1 章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 9 個月前(106 年 11 月 30 日以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 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2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9 個月,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訂約. 1. 乙方經取得營運績效良好公司之評定後,得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報告及未來企劃書等,向甲方申請續約。如本契約期限屆滿前 18 個月,仍未向甲方申請續約者,視為放棄續約權;又已申請但未完成議約者,視為未完成續約及放棄續約權,契約屆期終 止時,即依本契約
優先訂約. (1) 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 1 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3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1 年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繼續訂約,經甲方同意符合優先訂約之條件者,如本計畫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一定期限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