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訂約 样本条款

優先訂約. 7.7.1 乙方於營運期間中共 30 年以上之營運績效評估為良好,且 最後 5 年之評分每年亦為良好,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如乙方經甲方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優先訂約,委託乙方繼續經營。
優先訂約. 2.5.1 乙方如依契約第七章營運績效評估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日半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 1 次,期間以 3 年為限,最多續約 2 次, 委託期間合計最長以 9 年為限。乙方若於出租期間屆滿日前半年,未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權利。
優先訂約. 5.13.1 優先訂約條件 本契約屆滿前 2 年,甲方如無本計畫用地使用及建物營運之其他考量,且乙方經營良好無重大違約情事,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或「營運績效優良」之次數達總評定次數 2/3 以上者,乙方得檢送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有 未來經營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 1 次最高 9 年 9 個月的繼續訂約,續 約次數最多以 2 次為限,繼續經營本計畫之業務。 甲方審核乙方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結果,如乙方符合優先訂約條件,經甲方就委託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甲、乙雙方進行續約年期、新契約內容協商、議定契約及權利金等 議價。
優先訂約. (1)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 1 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3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1 年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訂約,視為放棄優先訂約之機會。
優先訂約. 2.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1 章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 9 個月前(106 年 11 月 30 日以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 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2 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9 個月,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6.2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審查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綜合體育館暨室內溫水游泳池】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期滿前 5 個月前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另為其他之處置。 2.7 權利處分之限制 2.7.1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權益,除為依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2.7.2 乙方因營運【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綜合體育館暨室內溫水游泳池】設施所管理使用之營運資產,如為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2.8
優先訂約. 1. 乙方經取得營運績效良好公司之評定後,得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報告及未來企劃書等,向甲方申請續約。如本契約期限屆滿前 18 個月,仍未向甲方申請續約者,視為放棄續約權;又已申請但未完成議約者,視為未完成續約及放棄續約權,契約屆期終 止時,即依本契約第十章規定為資產處理,乙方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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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条項 第9条(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

  • 手取金の使途 上記の手取概算額1,516,312千円については、「1. 新規発行株式」の(注)4.に記載の第三者割当増資の手取概算額上限456,393千円と合わせて、設備資金として①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開発投資、及び運転資金として②広告宣伝費③人材採用費等に充当する予定であります。具体的には以下を予定しております。

  • 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 工期和进度 8.1.1 开始准备工作:自具备合同约定条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开工通 知),开工令(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始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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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事務局 本 ESCO 提案募集に係る事務局は、次のとおりとします。

  • 交易方式 定期性存款部份不另行發給存單,將轉存存單部份之定期性存款,登錄於存摺內,以存摺為客戶對帳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