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期 样本条款

營運期. 本案之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之日止;但其實際期間仍應視興建期之增減,依第 2.1 條之約定配合辦理。
營運期. 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1%計收,申報地價調整時,應於申報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加計本契約簽訂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2%,申報地價調整時,不隨同調整。
營運期. 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算至契約期間屆滿時止。
營運期. 本案之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貣算 47 年。但其實際期間仍應視興建期之增減而依第 2.1 條之規定配合辦理。
營運期. 本案 BOT 部分及 OT 部分,營運期自其開始營運日起至契約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日止。
營運期. 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 2%計收。
營運期. 本計畫之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算 32 年。
營運期. 本計畫之營運期自乙方完成興建工作並取得電業執照,報經甲方書面同意之正式營運開始日起算 20 年。 興建營運期間屆滿時之優先定約: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民間機構得於興建營運期間屆滿前 2 年之前,向主 辦機關提出優先定約之要求,其期限以 20 年為限,並以一次為限。
營運期. 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以營運期間計算方式繳納土地租金(土地年租金=當期申報地價×土地租金計收範圍×5%×60%)。(以 105 年度為例,營運期土地年租金約新臺幣 243,990 元=當期申報地價×建築面積×5%×60%)。
營運期. 本案營運期應自營運開始日起 42 年為原則,至投資契約期間屆滿日或契約終止生效日止。但其實際期間仍應視興建期之增減而依第 2.1 條之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