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期. 本案之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之日止;但其實際期間仍應視興建期之增減,依第 2.1 條之約定配合辦理。
營運期. 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1%計收,申報地價調整時,應於申報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加計本契約簽訂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2%,申報地價調整時,不隨同調整。
營運期. 本案之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算至契約期限屆滿為止。
營運期. 本案之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貣算 47 年。但其實際期間仍應視興建期之增減而依第 2.1 條之規定配合辦理。
營運期. 本計畫之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算 32 年。
營運期. 本案 BOT 部分及 OT 部分,營運期自其開始營運日起至契約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日止。
營運期. 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 2%計收。
營運期. 本計畫之營運期自乙方完成興建工作並取得電業執照,報經甲方書面同意之正式營運開始日起算 20 年。但其實際期間仍應視興建期之提前而依第2.1 條之規定配合辦理。 興建營運期間屆滿時之優先定約: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民間機構得於興建營運期間屆滿前 2 年之前,向主 辦機關提出優先定約之要求,其期限以 20 年為限,並以一次為限。
營運期. (0)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算至契約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之日止, 民間機構應於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後不超過 18 個月,依本案投資契約規定及投資執行計畫書之規劃開始 營運,但已依本案投資契約第 2.3.3 條展延而調整者,依調整後之期間認定。
營運期. 指營運開始日至本契約期間屆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