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資本化. 23.1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根據董事會的建議作出普通決議,決定把當時在本公司任何儲備賬戶或儲備金或損益表上盈餘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或當時其他可供分派(且無需用來就任何優先付息股支付股息或作出撥備)的所有或任何部分資本化,並相應地把該等款項按相同比例分派給若以股息形式分派即會有權得到分派的股東,但是並非以現金支付,而是用該部分款項為股東繳付他們各自所持股份在當時未繳足的股款,或用於繳付本公司按上述比例配發及分派給股東並且入賬列為已繳足的未發行股份或債權證或本公司的其他證券,或部分以一種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種方式進行。董事會須促使上述決議案生效,但前提是為本條細則之目的,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和資本贖回儲備以及任何儲備或代表為未實現利潤的基金只可用於繳付作為已繳足及發行給本公司股東的未發行股份的股款,或受制於《公司法》規定,用於繳付已部分付款的本公司證券的到期應付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
儲備資本化. 153 (a) 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經董事會建議,議決將本公司儲備賬進賬額內的可供分派的任何款項(包括在公司法的規限下的任何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撥充資本,並按有關款項於以股息方式用作分派溢利情況下原可分予持有人的金額的比例,將有關款項分派予於有關決議案日期(或其所註明的或按其規定所釐定的其他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股東名冊的股份持有人,及代表該等股份持有人就按有關比例向彼等配發及發行入賬列作繳足股份將有關款項用於繳足未發行股份。
儲備資本化. 資本化的權力 資本化決議的影響
儲備資本化. 151. (A) 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根據董事會的建議,決定把本公司儲備(包括任何繳入盈餘賬,亦包括任何股份溢價賬或其他未分配儲備,惟在未變現溢利方面須受法律條文規限)或不需用來就優先付息股支付或備付股息的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撥充資本,並相應地決定把該部分款項按相同比例分配給若以股息形式分配即會有權得到分配的股東,但是並非以現金支付,而是用該部分款項為股東繳付彼等各自所持股份的未繳足股款,或者用該部分款項繳足本公司將按比例配發給股東並且入賬列為已繳足的未發行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也可將一部分用於第一種用途,另一部分用於第二種用途,惟就本條細則而言,股份溢價賬的任何餘額只能用來繳付將作為已繳足股份配發給本公司股東的未發行股份的股款;此外,股份溢價賬的任何餘額只能用 來將獲取有關股份溢價的同一類別股份入賬列作繳足股份。
儲備資本化. 23.1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根據董事會之建議通過普通決議案議決適當將本公司任何儲備賬或儲備金或損益賬當時之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賬款額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派(毋須就任何擁有股息優先權之股份派付股息或作出股息撥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資本化,並將該等款項按相同比例分派予倘該等款項以股息方式分派則有權獲得股息分派之股東,惟該等款項不得以現金派付,而是用於繳足該等股東各自所持任何股份當時之任何未繳股款,或用於繳足本公司將按上述比例配發及分配予該等股東入賬列作繳足之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部分以一種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種方式進行,且董事會應使該決議案生效,惟就本章程細則而言,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以及任何未變現溢利 之儲備或資金,僅可用於繳足擬作為繳足股份發行予股東之未發行股份,或用於繳足本公司部分實繳股款證券之到期或應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且須一直遵守《公司法》之條文。
儲備資本化. 資本化之權力 138. (a) 董事會可在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授權後,隨時將本公司任何儲備賬或儲備金(包括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的任何進賬金額或損益賬的任何進賬金額,或將因其他理由而可供分派的金額撥充資本,據此該款項須可按相同比例分派予倘以股息分派即會有權享有該部分款項的股東,但作出該分派的條件是該款項不能以現金支付,而只能用作繳足該等股東分別所持有的任何股份當時未繳的任何股款,或用作繳足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全部款額,該等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是會入賬列作繳足而按前述比例配發及分派予該等股東,或部分用此一方式而部分用另一方式處理 (在各種情況下,「資本化」);但為施行 本條的規定,本公司有權允許任何股東選擇 收取賦予該股東權利於資本化後的某一時間 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獲發行同等數目 (可予調整)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工具(「可換股工具」),以代替任何有關資本化後將予繳足及發行的任何或全部該等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而任何有關股東選擇收取可換股工具以代替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將不會損害有關資本化或使其無效。 (b) 在不限制第 138(a)條的一般性原則下,本公司可將本公司任何儲備賬或儲備金(包括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的任何進賬金額或損益賬的任何進賬金額,或將因其他理由而可供分派的金額用作繳足兌換以下可換股工具後將配發及發行予任何人士並入賬列作繳足的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全部款額:(i)根據細則第 138(a)條發行的任何可換股工具(不論於有關兌換後獲發行該等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有關人士是否本公司股東),及(ii)憑藉或因任何人士身為根據細則第 138(a)條發行的任何可換股工具持有人的權利而發行予彼等的任何其他或額外可換股工具。
儲備資本化. 170. 在條例規限下,董事可在取得本公司普通決議案的批准下,將本公司任何儲備或基金的進賬或本公司損益賬之進賬或其他可供分派之金額(毋須撥作任何優先股息派付或提撥部分)撥充資本,方式為按該等款項在普通股持有人當中的可分比例將該等款項撥付給彼等(假設該等款項按股息分派利潤),並就彼等各自於當時持有未繳付股款的任何股份,或就股東指示按上述比例繳足向該等股東配發及分派入賬列作繳足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債務,以支付該等款項(如有)或部分以其中一種方式而部分以另一種方式代其使用該等款項。但就此細則而言,任何代表未變現利潤的儲備或基金,僅可用作繳足將向股東發行的未發行股份,即繳足股款之紅股。
儲備資本化. 145.(A) 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可按照董事會之建議,議決將本公司毋須就任何享有優先派息權之股份支付及提供股息之儲備或未分派溢利之任何部分撥充資本,該部分金額因而可在原應有權獲得股息分派之股東之間按股息分派之相同比例攤分,條件為有關資金將不會以現金派付,而將用以繳足該等成員所持之任何股份當時尚未繳足之股款或用以繳足本公司將向該等成員按上述比例配發及分派之尚未發行但將入賬列作繳足之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或將該部分資金分別撥作該兩項用途。
儲備資本化. 23.1 公司在大會上可應董事的建議,議决公司宜將當其時記在公司任何儲備帳上的貸項或損益表上的貸項的款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將當其時因其他理由而可供分發(幷無需用以支付優先股息)的款額的任何部分,化爲資本,據此該款項須撥出作分發給若以股息分發即會有權分得該部分款項的成員,且須按與作爲股息分發時相同的比例分發,但作出該分發的條件是該款項不能以現金支付,而只能用于繳付該等成員各別所持有的任何股份當其時未繳的股款、或用于繳付公司的未發行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全部款額,該等未發行的股份或債權證是會入帳列爲全部繳足股款而按前述比例分配或分 發給該等成員的,又或部分用此一方式而部分用另一方式處理;董事須使上述的决議得以生效︰但爲施行本條的規定,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基金及任何代表未變現溢利的儲備只可運用于繳付作爲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而分配給公司成員的未發行股份的股款或繳付催繳股款,惟以上所述皆受公司法所限。
儲備資本化. 153. (A) 本 公 司 可 在 股 東 大 會 上 經 董 事 建 議,議 決 將 列 於 本 公 司 儲 備 之 任何款 項(包 括任何股份溢價賬或資本贖回儲備或損益賬或不可供分派儲備,惟須符合公司法)或 毋須就任何附有優先股息權利之股份之股息派付或撥 備(方 式為按有關款項於以股份股息之方式用作分派 溢 利 情 況 下 原 可 分 予 持 有 人 之 金 額 之 比 例,將 有 關 款 項 或 溢 利分配予於有關決議案日 期(或 決議案指定或以其中規定方式釐定之其 他 日 期)營 業 時 間 結 束 時 名 列 名 冊 之 股 份 持 有 人)之 任 何 未 分 溢利 作 資 本 化 時,決 定 用 作 繳 付 上 述 股 東 分 別 持 有 之 任 何 股 份 當 時未繳之任何金額,或用作繳足將按上述比例,以入賬列作繳足方式配 發 及 分 派 予 上 述 股 東 之 本 公 司 未 發 行 股 份 或 債 券 或 其 他 證 券,或部份用於一種用途及部份用於另一種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