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样本条款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可能地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及国家有关政策与上市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国家定价或指导价格(若有),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3、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人保障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永亦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及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已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详细划分了东凌粮油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关联人回避表决制度。 (2) 关于解决关联担保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 为妥善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问题,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出具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后提供反担保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针对交割日前东凌粮油已经为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本公司将就上述担保向东凌粮油提供同等额度的反担保。 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及其子公司将不再谋求东凌粮油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 3、 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东凌粮油造成损害或不良后果,本公司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除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的担保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 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3) 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赖宁昌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除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的担保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东凌粮油已就关联交易的审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合法、有效;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及实际控制人赖宁昌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并切实可行,能够妥善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问题,并有利于规范并减少东凌粮油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东凌粮油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东风有限、南方实业已出具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和不公允的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权限进行相应决策。 3.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以及东风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公司对因其未履行本函所载承诺而给东风科技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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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歌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马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路加精工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青岛北航智能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北航研究院”)、青岛歌尔长光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长光研究院”)及北京古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古点科技”)共同投资 1,000 万元设立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具体持股及出资情况请参照本公告“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青岛北航研究院及青岛长光研究院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集团”)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北京古点科技为歌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关联交易情况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不含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关联交易概述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了减少关联交易,落实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拟以自有资金收购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集团”)持有的浙江露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光电”)100%股权。露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露笑集团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20)第 3279 号《资产评估报告》,露笑光电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 1、 此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露笑光电解除为露笑集团提供的抵押担保。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董事鲁永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关联交易制度 为规范集团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和关联方考核,并建立了严格的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进行,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天津小蜜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由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在参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联租赁业务均根据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后逐笔签署具体合同,未签订总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