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样本条款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理财产品管理人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并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产品管理人将及时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本制度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是指达到下列指标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披露关联交易,应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应依据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