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就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还将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属关联交易,4 名关联董事周斌先生、李智明先生、刘存周先生、杨逢奇 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2016 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青海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2.92%股权(青海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 45.16%股权),并与交易对方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就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经营情况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 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均未能完成实现有关盈利预测,交易对方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补偿责任。
3、 青海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 45.16%股权,《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8 年履行的基础已发生重大变更,其公开挂牌价格与原获取价格相比有较高溢价,公司与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是基于原协议履行环境发生重大变更后进行的调整,有利于解决由于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导致的 2018 年盈利预测履行问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4、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做到了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鉴于该关联交易议案与青海制药厂 45.16%股权挂牌事项同时提交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该议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青海制药厂股权挂牌事项亦拟不实施。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天然气代收代付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赵磊、刘伟、秦江、陈军民、程伟东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此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先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审议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天然气代收代付协议>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天富易通为公司控股股东天富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天富易通签订《天然气代收代付协议》,由天富易通引导其运网购货方运输车辆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燃气所属加气站加气,并以月结方式由天富易通代收代付车辆加气费用。上述天然气价格由天源燃气零售价确定,天富易通不另外向天源燃气收取费用,体现互惠互利,公平合理。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通过招标竞价或市场定价确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夏春来、吴文格、钱振华、潘和平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津西型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有利于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关联董事李明东、蔡维锋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 2020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事项事前已取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上述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王广林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1)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喀喇沁公司生产需要,符和公司实际情况;
(2) 本次交易价格是以目前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公司通过招标,多家公司进行投标报价后,经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天津矿山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确定其投标价格为本次交易价格,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
(3)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议该议案时关
(4)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2014年4月9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委托外贸信托公司进行理财投资的关联交易议案》,股东大会决定:委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进行理财投资,至2015年4月30日以前,与外贸信托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投资业务总金额不超过5.5亿元人民币。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总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社会捐赠的额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股东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前终止新燕莎金街购物广场租赁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卢长才、张跃进、王健、杨春光、苏西、董宁回避表决。本项议案参与表决票数为 3 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需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克俭先生、刘建强先生、钟鸣先生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此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