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Clause in Contracts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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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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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 勞務採購契約書, 共同供應契約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前述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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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前述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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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