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103047
招標案號:LP5-10304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各警察機關 104 年度冬、夏季警察大盤帽、女警帽及勤務帽等(以下簡稱冬、夏季警用帽)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級警察機關採購冬、夏季警察大盤帽、女警帽及警察勤務帽,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3 年 12 月 3 日警署後字第 1030176876 號函辦理。二、本契約之「適用機關」係指各級警察機關。
非本案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之適用機關,均為訂購機關。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統稱履約事宜),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採購標的:冬、夏季警察大盤帽等共計 3 組 7 項。第一組【冬(夏)季警察大盤帽】:3項
第二組【冬(夏)季女警帽】:3 項
第三組【冬(夏)季警察勤務帽】:1 項
本案係布料與製工合併採購(即連工帶料),規格詳「各式警帽製作說明」
(契約條款附件一)、「警察制服冬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契約條款附件二)及「警察制服夏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契約條款附件三)。
本契約產品(含布料及警帽製作)限在我國或依 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規定開放之簽署國(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歐盟之 28 個會員國(希臘、義大利、愛爾蘭、荷蘭、盧森堡、英國、奧地利、德國、芬蘭、葡萄牙、法國、瑞典、比利時、西班牙、丹麥、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xx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
羅埃西亞))、挪威、瑞士、冰島、日本、以色列、韓國、荷屬阿魯巴(Aruba)、列支登斯敦大公國(Liechtenstein)、新加坡、香港(Hong Kong, China)、亞美尼亞),以及紐西蘭製作供應。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
四、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 12,597,050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五、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各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組別 | 履約保證金金額 (新臺幣/元) |
1 | 80,000 |
2 | 5,000 |
3 | 40,000 |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
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 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
LP5-103047 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契約編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附件四~一及附件四~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三,「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四~四。【請參閱第三十一條規定】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四~五之實質內容相符。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四~六或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四~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請參閱第三十一條規定】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4 個月,至短應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
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
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本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
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本契約/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第 6 款)
(五)履約保證金依分組金額繳納者,若發生第五、(四)條不予發還之情形時,不發還之金額亦不限於該分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惟其不予發還之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其總金額為限。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若有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事項,且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索賠金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予保留與求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六)差額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之內容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立約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差額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交貨期限長 4 個月,至短應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七)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如有協議延長保固期之情形,有關立約商須否就延長之保固期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予訂購機關、保固保證金之金額及繳納方式等,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逕為約定,並由訂購機關自行管控。
六、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憑證。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本案訂購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二)訂購機關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惟若訂購機關就單一規格項目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亦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或減購方式訂購立約商得標項目(數量)以外之數量;例如,A立約商僅得標第 1 組第 1 項(1-5,500 頂),訂購機關不得以額外項
增購方式向A立約商訂購 5,510 頂。
(三)本契約無大量(金額或數量)訂購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規定,訂購機關應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四)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
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五)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七、交貨地點:依訂購機關訂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同一訂購單限指定同一地點交貨);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設備運送費用。外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及綠島)交貨,不論立約商所在地為何,由臺灣本島港口/機場至外島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訂購單次日起 30 日內(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在內;以下
同)依本案製作說明製作成品 2 份,提供訂購機關確樣。確樣後由訂購機關將確樣情形函復立約商,若合格經確認簽封後,1 份由訂購機關自存以為驗收時目視檢查依據,另 1 份交立約商以為製作參考並請立
約商續製成品。若不合格,立約商應重新試製樣品(次數以 1 次為限),
如逾 15 日(未含)仍無法完成再確樣,訂購機關得解除該批次訂單,另行向其他立約商下單訂購。
(二)立約商於接獲訂購機關訂購單時,須同時出具含有製造地點及生產工
作預定進度表(如契約條款附件五),並將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該訂購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赴該製作處所實施履約督導。
(三)訂購機關應視訂購數量及需求,於訂購及確樣合格通知立約商續製成品時,與立約商協議訂定成品交貨期限。交貨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機關如無正當理由應注意必須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即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訂購。
(四)訂購機關下單訂購(大盤帽、女警帽、勤務帽)各種製作頂數如未達 300 頂者(不含 300 頂),立約商得與訂購機關協議得不經由確樣階段,逕為套量製作。
(五)立約商供應之本案契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六)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期限,立約商依該期限履約。
(七)立約商於製作完畢報驗時,須檢附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鞋
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等其中 1 家檢驗機構針對該批訂購成品之布料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合格報告日期應在決標日期之後),供訂購機關審核(檢驗項目詳契約條款附件二「警察制服冬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契約條款附件三「警察制服夏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所附之檢驗合格報告,並非表示後續交貨已驗收合格,於驗收時,訂購機關仍須依契約規定辦理抽樣作目視檢查及比對,若立約商未依規定檢附該檢驗合格報告,訂購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事宜。
(八)立約商應於指定之交驗期限前備文通知訂購機關辦理驗收,於數量清點相符後實施抽樣,抽樣數量按 CNS 2779 Z4006 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規定(檢驗水準採 S-2 級、AQL 值 2.5)抽樣(如契約條款附件六~一及六~二),就製作樣式等作目視檢查及比對。【請參閱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目視檢查及比對合格,即以合格品收貨,立約商並應於通知驗收合格發文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依指定之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惟訂購機關保留抽樣檢驗權,送驗所需相關費用及抽樣耗損數均由立約商負擔。
(十)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七~一及七~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請參閱第三十一條規定】
(十一)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如不合格,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改善、拆
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驗。訂購機關訂購之各品項(警察大盤帽、女警帽、勤務帽),就規格表中所列之應測試項目均須合格;訂購品項之測試結果若有部分品項之測試結果與契約規範相符,部分品項不相符,則測試相符之品項視為驗收合格,不符之項目為驗收不合格,立約商應自機關通知改善發文之翌日起 30 日內(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在內)改善完畢,並一次報請複驗,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十、(二)條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惟立約商已於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履約)期限者,無逾期罰則之適用。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若無法交貨之次數達 2 次(含)以上,訂購機關得就複驗不合格之項目取消訂購,另行購辦,並應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十二)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交貨(完成履約)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三)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九、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契約標的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 4 捨 5 入),訂購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
購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 年1 月16 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2330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目前為交易金額之 0.76%,交易金額新臺幣 500 萬 (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
金額(含額外項)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
(四)、9 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本案立約商(不包含僅得標第三組勤務帽)應自決標翌日起 30 日內,先
行依招標文件規格製作帽徽 2 枚,並送交內政部警政署目視確樣合格後,1 枚由內政部警政署留存備查,另 1 枚交由立約商以為製作參考;立約商如逾期送樣且於逾上述送樣期限 10 日內,內政部警政署得洽立
約商限期辦理確樣事宜,並通知立約商按第一組新臺幣 16,000 元,第
二組新臺幣 1,000 元計收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由內政部警政署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其有不足者,內政部警政署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如立約商不依上述規定辦理確樣事宜,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內政部警政署通知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並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確樣不合格者,內政部警政署得洽該商限期補送 1 次,第 2 次
確樣不合格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內政部警政署通知終止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並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二)成品確樣或交貨每逾期 1 日,按該批總價 1‰(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以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若逾期超過 30 日以上者,訂購機關應即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三)立約商結束營業或無法交貨或接獲訂購機關訂購單而不能如期交貨達
2 次,則以立約商違約論處,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四)立約商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六)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四、(一)、9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七)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並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八)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扣抵,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保固:
(一)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本案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二)本案各批次驗收合格後,自各批次同意付款翌日起算 180 日內保證正常使用,如有任何損壞,由立約商無條件更換新品。
(三)立約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所供應之財物應為新品。契約未能充分敘述之規格應視為依據最佳商業習慣。
(四)在保固期限內,若訂購之全部或部分貨品,有品質不符規格或瑕疵,立約商應依訂購機關之要求更換合格新品。立約商如經訂購機關 2 次
書面催換仍不更換新品或逾 30 日,仍未完成換貨作業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辦理,其因而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該項費用應於訂購機關發文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保固金扣抵。更換之新品,仍適用本項保固規定,至其重新交貨作業亦應依本案驗收方式辦理。
十二、立約商已依約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三、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四、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參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訂單履行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載任一情事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依上述規定處理。
十六、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七、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八、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申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電話: (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廿一、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
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含)以上,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四)訂購機關如有採購警察大盤帽、女警帽需求者(不含勤務帽),應俟內政部警政署通知「已與各立約商完成帽徽確樣程序」後,再行辦理警察大盤帽、女警帽下單訂購事宜。臺灣銀行採購部俟立約商完成帽徽確樣程序後,再行公告或開放予各訂購機關下訂。
(五)立約商之契約產品之製造工廠如已取得經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擁有「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單位認證符合者,請在本契約期間提出該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臺灣銀行採購部亦得據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註記。交貨時立約商應將該標章以吊掛、黏貼或其他方式(其標示應符合商標法規範),標示於產品本體或外包裝,以利訂購機關驗收。
(六)本案驗收結果如與規定不符,若經檢討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得參酌「軍事機關財物勞務採購減價收受作業規定」,辦理減價收受。
(七)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八)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廿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2-23880345,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三、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四、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六、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電子信箱: xxx0000@xxx.xxx.xx,地址: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
廿七、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 02 ) 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
江路 318 號 7 樓。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
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
工作站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八、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廿九、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
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三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十一、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路徑為 xxx.xxx.xxx.xx→(臺灣銀行首頁) →右邊中間「推薦業務」→點選「共同供應契約專區」→(共同供應契約頁面)點選「表格資料」。
警察大盤帽製作說明
一、式樣:如附圖所示。
二、主料:藏青色混紡毛料(同冬、夏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本案主、副料均由廠商提供。
三、裁縫法:
(一)帽徽:黑色盾形為地(高7公分、寬5.5公分),中嵌警徽(製作說明如附表);另所有帽飾(警徽、帽簷嘉禾葉【穗】、帽絆及編帶)均須採用同色系金蔥絲線(電腦)機繡製作。
(二)帽前徽架:以金屬板加塑膠板撐起,內加泡棉墊挺,並使徽架內側形成一無凸出物之平滑曲面。
(三)帽牆(塑膠板、寬6公分):
1、內牆:內牆圍以寬4公分乳膠皮汗圈1條,厚度1.0~1.2公釐。
2、外牆:外牆圍以寬5公分黑色混紡織帶1條,其上並車縫寬0.6公分金蔥絲線編帶(一道、二道、三道)。
(四)帽簷:以黑色塑膠板為裡,面用黑色絨布,並以金蔥絲線分別(電腦)機繡嘉禾葉、穗(一道、二道、三道)。
(五)帽絆(雙層活動式):以1.5公分寬金蔥絲線(內襯塑膠玻璃皮)壓邊製成。 (六)帽釘:直徑1.5公分鋁合金梅花徽2粒(用以將帽絆固定於帽牆)。 (七)帽裡:材質為透氣網布,中央加貼置放名牌(尺寸)之膠片1塊,帽頂周圍
以單根鋼絲(外包塑膠半圓管後,再加1條直徑2公分發泡圓管)撐起;另帽之兩旁各置通氣孔2個(共4個)。
(八)帽簷與帽牆結合處:內側結合處應無凸出之凸緣,以利戴用舒適。 (九)補充說明:
1、以上規格誤差均不得超過5 。
2、每頂均另含塑膠雨帽套1個並以1紙盒包裝;製作尺寸如下(英吋):
20、201/4、201/2、203/4;21、211/4、211/2、213/4;22、221/4、221/2、223/4;
23、231/4、231/2、233/4;24、241/4、241/2、243/4;特殊尺寸以實際套量為準。
女警帽製作說明
一、式樣:如附圖所示。
二、主料:藏青色混紡毛料(同冬、夏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本案主、副料均由廠商提供。
三、裁縫法:
(一)帽徽: 黑色盾形為地、電腦機繡加工包邊製成(高 7 公分、寬 5.5 公分),中嵌警徽(製作說明如附表);另所有帽飾(警徽、帽簷嘉禾葉【穗】、帽絆及編帶)均須採用同色系金蔥絲線製作。
(二)帽簷:以塑膠發泡皮製底,面用黑色絨布,膠合PE板中底,分別用金蔥絲線電腦機繡嘉禾葉、穗(一道、二道、三道)。
(三)帽前(外)牆:內襯厚襯布,帽絲帶用電腦提花、高為 3.2 公分。
(四)帽絆(帽釘):以 1.2 公分寬金蔥絲線織成後襯發泡塑膠製成,兩端各以
1 粒鋁合金梅花徽帽釘固定於帽牆上。 (五)帽身(共分為帽頂、帽邊、帽牆三部分):帽頂與帽邊內襯雙層厚襯布,
帽牆內襯厚塑膠板。
(六)帽裡布:100 聚酯纖維布料與面布縫合。
(七)汗圈:發泡塑膠襯面布(高度 3.5 公分)以手工縫合,邊與帽(內)牆接縫處以特種縫糿機縫合三角花紋,前額加絨布,以利戴用舒適。
( 八 ) 補 充 說 明 : 1 、 以 上 規 格 誤 差 均 不 得 超 過 5 。
2、每頂均另含塑膠雨帽套 1 個並以 1 紙盒包裝;製作尺寸如下(英吋):
20、201/4、201/2、203/4;21、211/4、211/2、213/4;22、221/4、221/2、223/4;
23、231/4、231/2、233/4;24、241/4、241/2、243/4;特殊尺寸以實際套量為準。
警察勤務帽製作說明
一、式樣:如附圖所示。
二、主料:藏青色混紡毛料(同冬、夏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本案主、副料均由廠商提供。
三、裁縫法:
(一)主體:帽為6片裁組製成,帽身前面正中應(電腦)機繡金蔥絲線警徽(寬 5.7公分、高4.7公分),左側以金蔥絲線繡製單位(如「內政部警政署」);警徽製作說明如附表,另警徽及單位金蔥絲線均須採用同色系製作。
(二)帽簷:塑膠板(長9公分),帽前內襯雙層尼龍網襯,帽身布應貼合特多龍網襯,縫合處以1.3公分寬特多龍壓條車縫。
(三)汗圈:T/C布料內襯泡棉、寬3.5公分;帽身(6片)中央各置1處通氣孔,帽頂釘1個本布塑膠包鈕,帽後方下端加縫1組可伸縮調整大小之「軌式拉鏈」。
( 四 ) 補 充 說 明 : 1 、 全 帽 製 作 完 成 後 應 用 蒸 氣 燙 挺 。
2、以上規格誤差均不得超過5 。
3、每頂製作尺寸如下(英吋): S(20~21);M(211/4~22);L(221/4~23);XL(231/4~24);2XL(241/4~25);特殊尺寸以實際套量為準。
一、適用範圍:本規格適用於製作男警察冬季制服大盤帽(一、二、三線),女警察冬季制服女警帽(一、二、三線),以及男、女警察冬季制服勤務帽用料。 | ||||||||||
二、品質要求: 2-1 成 分:經紗:Polyester(聚酯纖維)35±3 / Wool(羊毛)65±3。緯紗:Polyester(聚酯纖維)35±3 / Wool(羊毛)65±3。 | ||||||||||
2-2 紗 | 支:經紗 2/(72±0) Xx;xx 0/(72±5) Nm。 *紗支類別:短纖紗,不得以長纖紗混撚。 | |||||||||
2-3 組 | 織:2/3 右斜紋(布料正面)。 | |||||||||
2-4 密 | 度:經向(114±5)根/吋;緯向(76±5)根/吋。 | |||||||||
2-5 重 | 量:200 g/㎡(含)以上。 | |||||||||
2-6 抗拉強力:經向 60 公斤(含)以上;緯向 30 公斤(含)以上。 | ||||||||||
2-7 縮 水 率:經、緯向均為(+2.5 ~-2.5)。 | ||||||||||
2-8 顏 | 色:藏青色。 | |||||||||
2-9 染色堅牢度:按 CNS 8429 L3150 評級。 | ||||||||||
項目 | 耐 | 洗 | 耐 | 摩 | 擦 | 耐 | x | 耐 光 | ||
變褪色 | 污染 | 乾式 | 濕式 | 變褪色 | 污染 | |||||
等級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3-4 級 (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
2-10 抗起毬性:3.5 級(含)以上。 |
警察制服冬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 |
三、布料檢驗方法: 3-1 成 分:按 CNS 2339 L3050 拆析及化學法檢驗。 |
3-2 紗支、重量:按 CNS 12915 L3233 標準檢驗。 |
3-3 組織、密度:按 CNS 12915 L3233 標準檢驗。 |
3-4 抗拉強力:按CNS 12915 L3233 標準(抓式法)檢驗。 |
3-5 縮 水 率:按CNS 8038 L3138 G 法掛乾檢驗。 |
3-6 顏 色:於自然光源或標準燈源下,目視比對檢驗之。 |
3-7 染色堅牢度: 3-7-1 耐洗染色堅牢度:按 CNS 1494 A-2 法檢驗(採單一纖維附布評級)。 3-7-2 耐摩擦染色堅牢度:按 CNS 1499 I 型機檢驗。 3-7-3 耐汗染色堅牢度:按CNS 1496 標準檢驗(採單一纖維附布評級)。 3-7-4 耐光染色堅牢度:按CNS 3846 L3075,B 法 直射法檢驗。 |
3-8 抗起毬性:按CNS 8040 L3140 D1 法 30 分鐘檢驗。 |
四、抽樣數量:按 CNS 2779 Z4006 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規定(檢驗水準採 S-2 級、AQL 值 2.5)抽樣(詳如附件)。 |
一、適用範圍: | 本規格適用於製作男警察夏季制服大盤帽(一、二、三線),女 | ||||||||||
警察夏季制服女警帽(一、二、三線),以及男、女警察夏季制 服勤務帽用料。 | |||||||||||
二、品質要求: 2-1 成 分:經紗:Polyester(聚酯纖維)35±3 / Wool(羊毛)65±3。緯紗:Polyester(聚酯纖維)35±3 / Wool(羊毛)65±3 。 | |||||||||||
2-2 紗 | 支:經紗 2/(80±5) Nm。緯紗 2/(80±5) Nm。 *紗支類別:短纖紗,不得以長纖紗混撚。 | ||||||||||
2-3 組 | 織:2/1 右斜紋(布料正面) | ||||||||||
2-4 密 | 度:經向(95±5)根/吋;緯向(70±5)根/吋。 | ||||||||||
2-5 重 | 量:150g/㎡(含)以上。 | ||||||||||
2-6 抗拉強力:經向 28 公斤(含)以上;緯向 22 公斤(含)以上。 | |||||||||||
2-7 縮 水 率:經、緯向均為(+2.5 ~-2.5 )。 | |||||||||||
2-8 顏 | 色:藏青色。 | ||||||||||
2-9 染色堅牢度:按 CNS 8429 L3150 評級。 | |||||||||||
項目 | 耐 | 洗 | 耐 | 摩 | 擦 | 耐 | x | 耐 光 | |||
變褪色 | 污染 | 乾式 | 濕式 | 變褪色 | 污染 | ||||||
等級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3-4 級 (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4 級(含) 以上 | ||||
警察制服夏季警帽布料規格及檢驗規定 |
2-10 抗起毬性:3.5 級(含)以上。 |
三、布料檢驗方法: 3-1 成 分:按CNS 2339 L3050 拆析及化學法檢驗。 |
3-2 紗支、重量:按 CNS 12915 L3233 標準檢驗。 |
3-3 組織、密度:按 CNS 12915 L3233 標準檢驗。 |
3-4 抗拉強力:按CNS 12915 L3233 標準 (抓式法)檢驗。 |
3-5 縮 水 率:按CNS 8038 L3138 G 法掛乾檢驗。 |
3-6 顏 色:於自然光源或標準燈源下,目視比對檢驗之。 |
3-7 染色堅牢度: 3-7-1 耐洗染色堅牢度:按CNS 1494 A-2 法檢驗(採單一纖維附布評級)。 3-7-2 耐摩擦染色堅牢度:按 CNS 1499 I 型機檢驗。 3-7-3 耐汗染色堅牢度:按CNS 1496 標準檢驗(採單一纖維附布評級)。 |
3-8 抗起毬性:按CNS 8040 L3140 D1 法 30 分鐘檢驗。 |
四、抽樣數量:按 CNS 2779 Z4006 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規定(檢驗水準採 S-2 級、AQL 值 2.5)抽樣(詳如附件)。 |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行\社\部開發下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所表彰之權利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提供予質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作為權利質 權之標的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債權之清償,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社\部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社\部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 記,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除 貴行\社\部載明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存單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社\部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社\部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社\部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下列存單, 貴行\社\部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下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社\部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社\部領取。
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存單。
此致
存 款 人 ( 出 質 人 ) ( 請 加 x 原 x
地 址 存 單 印 鑑 )
債務人(投標\得標廠商)地址
質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下列存單係供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
三、本行\社\部已將下列質權標的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
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社\部,否則不予受理。四、本行\社\部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下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社\部領取。
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存單。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質權人)
銀 行 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公司開發下列信託憑證所表彰之權利業由出質人(即信託憑證委託人)
為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提供予質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以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之清償,茲由出質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公司於註記後將該信託憑證交付出質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公司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出質人茲聲明:除 貴公司已載明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信託憑證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信託憑證隨時向 貴公司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公司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公司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出質人絕無異議。
三、下列信託憑證, 貴公司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信託資金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下列信託憑證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出質人向 貴公司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收益分配金,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公司領取。
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信託憑證。
此致
委 託 人 ( 即 出 質 人 ) ( 請 加 x 原 x 信 託 憑 證 印 鑑 )
地址
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地址
質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信託憑證種類 | 信託憑證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信託憑證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下列信託憑證係提供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
三、本公司已將下列質權標的物明細表所載信託憑證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信託憑證、本覆
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公司,否則不予受理。四、本公司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信託資金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下列信託憑證應領之中間利息/收益分配金,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公司領取。
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信託憑證。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質權人)
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信託憑證種類 | 信託憑證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信託憑證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開 狀 銀 行 : 銀 行
開狀銀行地址: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開狀日期:
茲循右列申請人之請求開發本信用狀,本信用狀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國際商會所訂「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第 600 號 2007 年版(或最新適用版本)之規定。 | 信用狀號碼: | 通知銀行編號: 日期: |
申請人: 地址: | ||
通知銀行: | 金 額 : 新 臺 幣 / 外 幣 元 正 | |
受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臺北市 100 武昌街 1 段 45 號 | 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提示文件之有效期 限 :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 |
x 信 用 狀 係 為 擔 保 ( 得 標 廠 商 ) 就 受 益 人 所 辦 理 之 ( 招 標 標的) ,( 招 標 案 號 ) ,( 契 約 編 號 ) 採購案之得標、履約所須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受益人在不超過上開金額範圍內,依下列條件提示單證洽兌,本行保證立即給付。一 、 付 款 人 : 銀 行 。 二、付款方式:於接獲申請書後立即支付或見票即付。三、金額:不逾本信用狀金額。 四、應檢附之單證如下: 1.付款申請書乙份,載明得標廠商於上述採購案有違反採購案規定之情形。 2.匯票 上項單證應載明本信用狀之日期、號碼、招標案號及招標標的。 | ||
特別指示: 1.與本信用狀有關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受益人得請求分批付款。 | ||
備註: 1.上述文件須於有效期限內向中華民國境內任一銀行辦理提示請求讓購、託收或付款。上述單據與本信用狀規定相符時,本行保證無條件立即付款予匯票之簽發人、背書人或善意持有人。 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銀 行 有 權 簽 章 人 簽 章 : |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IRREVOC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AS PERFORMANCE BOND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ee note 1) | Credit number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see note 2) |
Applicant | Beneficiary BANK OF TAIWAN, DEPARTMENT OF PROCUREMENT (BOT/DP) NO. 45, WU CHANG STREET, SEC. 1, TAIPEI 100, REPUBLIC OF CHINA |
Advising bank | Amount |
Gentlemen: We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r the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Taiwan by negotiation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name of the Contractor, i.e. Successful Tenderer) has deviated from the requirements as specified o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for the project of (subject) , under Contract No. , BOT/DP’s Invitation No. . Special Instructions: 1. Partial drawings are allowed. 2. All charges including confirmation fee, if any, are for applicant‘s account.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 drawn and negotiated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without recourse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 BOT/DP conducts above procurement service as agent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Entity and is fully authorized to receive, keep, forfeit and release of this performance bon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France, Publication No. 600 or latest version) Authorized Signature |
Notes:
1.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issued or confirmed by a bank registered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except Bank of Taiwan.
2. The place of expiry shall be indicated as “at the negotiating bank in Taiwan.
契約條款附件四~六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證書編號: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得標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 之(招標案號) , (契約編號)
,(招標標的) ,依招標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臺灣銀行採購部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履約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五、臺灣銀行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六、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廠商存執。
七、本保證書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此 致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連帶保證銀行:
負責人(或代表人):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主管機關核準文號:
保 險 人 ( 以 下 簡 稱 x 公 司 ) 因 ( 以 下 簡 稱 得 標 人 ) 得 標 後 開 政 府 採 購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 與 要
保人訂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契約,特立本保險單存證。
保險單號碼 | 字 第 號 | 險別 | 保單性質 | |||
要 保 人 | 住所 | |||||
被保險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 購部 | 住所 | 臺北市 100 武昌街 1 段 45 號 | |||
採購契約內容述要 | 契 約 編 號 | 施工或交 貨處所 | ||||
招 標 標 的 | 履 約 期 限 | |||||
招 標 案 號 | ||||||
得標人 | 名 稱 | |||||
住 所 | 契 約 總 金 額 | 新臺幣 | ||||
保險期間 | 依照保險單條款第三條規定辦理 | |||||
保險金額 | 新臺幣 | |||||
保 險 費 | 新臺幣 |
注意:
一、本保險單須蓋有本公司印信,並經總經理及副署人簽章始生效力。二、本保險單之記載如有與原約定不符者,請即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于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
得標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採購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係以本保險單為之者,被保險人認定受有損失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二條:不保事項
一、得標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採購契約時,本公司就因此不能履約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得標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二、本公司對得標人不償還預付款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保險期間
x保險單之承保期間為自本保險單簽發之日起,至完成履約驗收且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
前項保證責任之解除得為部分或全部。
於保險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單。
第四條:採購契約之變更
採購契約如有變更時,本公司之保證責任以變更後之契約為準。但得標人不履行契約應由本公司負給付責任,而由被保險人依照原決標或採購契約條件就未完成部分重新採購時所為之變更不在此限。但重新採購所為之變更係屬本採購未依契約履約所致者,仍由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第五條:給付之請求
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有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得標人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載明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並檢具給付請求書向本公司請求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請求給付通知後 15日內給付。
第六條:協助追償
x公司於履行給付責任後,向得標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條:放棄先行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主張
x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為由,拒絕履行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
第八條:第一審管轄法院
倘因本保險而涉訟時,本公司同意以本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其他事項
一、本保險單之批單、批註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始生效力。但採購契約之變更,不在此限。
三、本保險單未規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廠商名稱)生產工作預定進度表 (參考範例)
公 司 地 址 : 電 話 :
製 作 地 點 : 電 話 :
一 、 機 器 設 備 : 第 1 頁 ( 共 1 頁 )
機 | 台 | 名 | 稱 | 機 台 | 機 | 台 | 名 | 稱 | 機 台 | 機 | 台 | 名 | 稱 | 機 台 | |
裁 | 剪 | 機 | 台 | 整 | 燙 | 台 | 台 | 台 | |||||||
電 | 裁 | 刀 | 台 | 台 | 台 | ||||||||||
釘 | 釦 | 機 | 台 | 台 | 台 | ||||||||||
沖 | 孔 | 機 | 台 | 台 | 台 | ||||||||||
鉚 | 釘 | 機 | 台 | 台 | 台 | ||||||||||
平 | 車 | 台 | 台 | 台 |
二、員工人數:
裁 剪 組 | 縫 紉 組 | 整理包裝組 | 合 計 | ||
三、生產期程(應分項報送審查)
品 | 名 | |||||||||
訂 | 購 | 數 量 | ||||||||
日 | 項 期 | 目 | 裁 (頂) | 剪 | 縫 (頂) | 製 | 整 (頂) | 燙 | 包 (頂) | 裝 |
合 | 計 |
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表 I 樣本大小代字
(參照第 3.9.1 及 3.9.2 節)
批量 | 特殊檢驗水準 | 一般檢驗水準 | |||||
S-1 | S-2 | S-3 | S-4 | I | II | III | |
2 至 8 | A | A | A | A | A | A | B |
9 至 15 | A | A | A | A | A | B | C |
16 至 25 | A | A | B | B | B | C | D |
26 至 50 | A | B | B | C | C | D | E |
51 至 90 | B | B | C | C | C | E | F |
91 至 150 | B | B | C | D | D | F | G |
151 至 280 | B | C | D | E | E | G | H |
281 至 500 | B | C | D | E | F | H | J |
501 至 1200 | C | C | E | F | G | J | K |
1201 至 3200 | C | D | E | G | H | K | L |
3201 至 10000 | C | D | F | G | J | L | M |
10001 至 35000 | C | D | F | H | K | M | N |
35001 至 150000 | D | E | G | J | L | N | P |
150001 至 500000 | D | E | G | J | M | P | Q |
500001 及以上 | D | E | H | K | N | Q | R |
資料來源:國家標準 CNS2779 Z4006 計數值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頁 9
契約條款附件六~二: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
表 II-A 正常檢驗單次抽樣計畫(主抽樣表) |
(參照第 3.9.3 及 3.9.4 節) |
↓ =採用箭頭下第一個抽樣計畫,如樣本大小等於或超過批量時,則用 100 檢驗 ↓ =採用箭頭上第一個抽樣計畫 Ac=允收數 Re=拒收數 資料來源:國家標準 CNS2779 Z4006 計數值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頁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