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罰則 样本条款

其他罰則.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4) 相關懲罰性及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第 13 條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不含減價收受之懲罰性違約金、第 8 條第 16 款第 5 目之違約金,亦不計入第 14 條第 8 款第 2 目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超過上限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如受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 目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 計罰)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其他罰則. (4)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 分開計罰)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 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 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 罰)
其他罰則.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
其他罰則.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1,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3) 以上懲罰性違約金計至履約期限止,並於各期請款時扣罰;若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其他罰則.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其他罰則.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其他:
其他罰則. (1) 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應辦工作事項期限內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2) 廠商違反本契約之規定,非屬本條前款情形者,機關得指定期限要求廠商改正。廠商逾期未完成改正者,機關得按逾期日數,每日處以新臺幣 5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應辦項目分開計罰) 已超過履約期限則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屬無法改 正或改正對機關已無實益者,機關得比照契約第 4 條第 1 款規 定(減價收受)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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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货物类 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