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注销本合同产品账户,并按投保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对于养老年金领取日,若本合同的养老年金是按月领的,则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详见释义 7.);若本合同的养老年金是按年领的,则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年的对应日(详见释义 8.)。 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故,且本公司知道其身故前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向其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若被保险人与养老年金受益人是同一人的,则向其继承人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体全残,且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的,养老年金受益人有权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本公司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本公司据此一次性给付的,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 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且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固 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向其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若被保险人与养老年金受益人是同一人的,则向其继承人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且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体全残,受益人有权一次性领取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本公司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本公司据此一次性给付的,本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 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 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 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 15 (或 20)年月领(或年领):
养老年金. (1)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本公司当时公布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领取频率及领取金额在保险单或领取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个人账户,并按确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按期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1(含该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 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本公司按照养老年金领取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4%给付养老年金; 2. 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本公司按照年领方式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的 8.5%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可在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向本公司申请按 以下年领方式分期领取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10.3及之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10.4零时生存的,我们将按领取当时您与我们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年领养老年金给付比例以个人账户价值的10%为限,且不低于2%。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养老年金。届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向我们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若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时,本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仍生存,该被保险人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 (见 5.1)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价值为个人交费部分与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 的账户价值之和。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选定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年金。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