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年金 样本条款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注销本合同产品账户,并按投保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对于养老年金领取日,若本合同的养老年金是按月领的,则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详见释义 7.);若本合同的养老年金是按年领的,则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年的对应日(详见释义 8.)。 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故,且本公司知道其身故前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向其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若被保险人与养老年金受益人是同一人的,则向其继承人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身体全残,且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的,养老年金受益人有权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合同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本公司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本公司据此一次性给付的,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 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且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固 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向其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 (若被保险人与养老年金受益人是同一人的,则向其继承人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之后,且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体全残,受益人有权一次性领取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本公司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付,本公司据此一次性给付的,本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自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 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本附加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年满 65、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生存,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为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间,保证给付次数一共为 20 次。 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结束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 效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 故。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月领金额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4%。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领取直到被保险人身故。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至第 25 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的期间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若被保险人在养老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25 倍基本保险金额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养老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养老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 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 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 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 15 (或 20)年月领(或年领):
养老年金. 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 55 周岁【释义二】(女)、60 周岁和 65 周岁(男)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三】。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期分别为保证二十年和保证三十年。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和养老年金领取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变更申请。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按月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前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单利递增。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和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