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值测试及补偿 样本条款

减值测试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锦富技术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具体对象为本次标的资产,即久泰精密 70%股权。减值测试以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为评估对象,与本次收益法评估的范围一致。 经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宁欣应当按下述计算公式向锦富技术进行补偿。 1、 宁欣应就减值补偿金额(为避免歧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应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下同)优先以其持有的锦富技术股份对锦富技术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形式向锦富技术进行补偿。 (1)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2) 减值补偿股份数量=①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股份发行价格与②业绩补偿完成后、减值补偿实施前宁欣持有的剩余股份数量孰低。 2、 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宁欣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锦富技术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需相应调整。 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3、 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宁欣履行完约定的补偿义务前,锦富技术有现金分红的,宁欣减值补偿股份数量相应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锦富技术,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应返还现金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 4、 所持锦富技术股份不足以补偿或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上述减值补偿义务的,宁欣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减值应补偿现金金额=减值补偿减额-减值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
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 4 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审计机构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虎哥环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的金额(即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应按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总数的相应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的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股份发行价格-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量。前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减去承诺期末标 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虎哥环境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如果承诺期内,按照前述方式计算的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业绩 承诺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时,业绩承诺方应使用相应的现金进行补足。 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的金额-(因减值测试实际已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业绩承诺方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返还金额不作为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 无论如何,虎哥环境的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标的资产的对价。业绩承诺方之间就上述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减值测试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锦富技术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具体对象为本次标的资产,即久泰精密 70%股权。减值测试以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为评估对象,与本次收益法评估的范围一致。 经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宁欣应当按下述计算公式向锦富技术进行补偿。 1、 宁欣应就减值补偿金额(为避免歧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应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下同)优先以其持有的锦富技术股份对锦富技术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形式向锦富技术进行补偿。 (1)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2) 减值补偿股份数量=①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股份发行价格与
减值测试及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交易协议,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届满后 4个月内,顶固集创应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对顶固集创另行补偿差额部分。 补偿时,各补偿义务人应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1)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已补偿金额)÷取得股份的价格 (2) 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已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金额 补偿义务人同意,若顶固集创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与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顶固集创。以上所补偿的全部股份由顶固 集创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减值测试及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协议,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4 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差额部分。 各方同意,补偿时,先以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债进行补偿,仍不足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可转债数量及现金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应补偿可转债数量=(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金额)÷100 ; 应补偿现金金额=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金额-已补偿可转债金额。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及交易对方补偿完成前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与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减值测试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由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 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中成香港累计业绩已补偿金额,则中成香港应另行对上市公司或者裕成国际进行现金补偿。中成香港另需补偿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为: 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中成香港累计已补偿金额。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本次股份转让项下标的资产评估值减去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上市公司或者裕成国际应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中成香港,中成香港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 《业绩补偿协议》第5.1条约定进行现金补偿。 中成香港向上市公司或者裕成国际支付的补偿金额总额(包括业绩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不超过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获得的交易对价。
减值测试及补偿. (1)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将聘请经甲方与盈利补偿主体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盈利补偿主体应另行对甲方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盈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额。盈利补偿主体的每一方的补偿方式由盈利补偿主体在 13.4(2)约定的方式中自主选择。 (2) 盈利补偿主体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 5 日内确定具体补 偿方式并通知甲方,以现金补偿的,应将相应金额的现金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 15 日内支付给甲方。盈利补偿主体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现金补偿,则甲方有权要求其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 (3) 若盈利补偿主体选择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包括全部以股份补偿或部分金额以股份补偿)或盈利补偿主体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现金补偿被甲方要求以股份进行补偿时,补偿的股份数计算公式与 13.4(4)约定相同,补偿股份的处置方式与 13.4(5)约定相同。如果甲方在盈利承诺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赠送给受补偿方。 (4) 在任何情况下,各盈利补偿主体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以及因 11.1 款所规定的离职而发生的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合计不超过该盈利补偿主体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包括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
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届满且补偿义务人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如有)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当年度为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减值测试专项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股份发行价格+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将另行补偿。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标的资产因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产生的影响。若监管机构对于减值测试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减值测试及补偿. 1、 交易双方进一步同意,在补偿期届满后,由江丰电子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 共创联盈承诺,经减值测试,标的资产补偿期末减值额大于共创联盈业绩应补偿总金额,共创联盈将对差额部分另行补偿江丰电子。
减值测试及补偿. 1、 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应由三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君电力(中国)做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支付的补偿额,则乙方与丙方应另行于补偿期限届满时支付应补偿金额。为免歧义,各方特此确认上述减值测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进行确定。 2、 应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以及全球性或全国性的重大金融危机,导致届时华君电力(中国)非正常减值, 应免除补偿责任人相应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