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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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补偿期间届满时,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甲方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大于累计补偿金额,乙方应于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则乙方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补偿金额。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上述补偿金额中,补偿义务人优先以股份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股份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甲方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和发出股东大会的
(1) 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应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
(2) 书面通知乙方,将其应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公司审议本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发行对象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足以支付应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足。甲方应在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乙方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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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补偿期间届满时,海洋王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海洋王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大于累计补偿金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于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补偿金额。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上述补偿金额中,补偿义务人优先以股份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股份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海洋王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和发出股东大会
(1) 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
(2) 书面通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将其应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公司审议本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发行对象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足以支付应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足。海洋王应在减值测 试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书面通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向海洋王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海洋王。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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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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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 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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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中安消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中安消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数,则卫安控股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买方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中安消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确认并通知卫安控股是否需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卫安控股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卫安控股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中安消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如中安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中安消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中安消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中安消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中安消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 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安消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中安消股份占中安消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中安消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中安消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如中安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卫安控股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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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 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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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补偿期间届满时,海洋王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海洋王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大于累计补偿金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于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补偿金额。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上述补偿金额中,补偿义务人优先以股份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股份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海洋王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和发出股东大会
(1) 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发行股份及支
(2) 书面通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将其应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公司审议本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发行对象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足以支付应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足。海洋王应在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书面通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向海洋王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海洋王。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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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