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减值补偿 Clause in Contracts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 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重组报告书 预案 重组报告书 预案 资产总计 11,095.87 7,060.09 10,345.15 6,238.69 负债合计 2,422.20 2,410.36 2,219.46 2,219.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73.67 4,649.73 8,125.68 4,019.14 营业收入 16,605.85 16,605.85 11,051.14 16,277.53 营业利润 1,491.89 1,497.51 1,037.11 1,437.63 利润总额 1,463.71 1,469.32 925.88 1,328.92 净利润 1,011.45 1,017.07 569.42 876.26 上述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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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泰国卫安盈利补偿协议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 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重组报告书 预案 重组报告书 预案 资产总计 11,095.87 7,060.09 10,345.15 6,238.69 负债合计 2,422.20 2,410.36 2,219.46 2,219.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73.67 4,649.73 8,125.68 4,019.14 营业收入 16,605.85 16,605.85 11,051.14 16,277.53 营业利润 1,491.89 1,497.51 1,037.11 1,437.63 利润总额 1,463.71 1,469.32 925.88 1,328.92 净利润 1,011.45 1,017.07 569.42 876.26 上述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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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 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本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 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重组报告书 预案 重组报告书 预案 资产总计 11,095.87 7,060.09 10,345.15 6,238.69 负债合计 2,422.20 2,410.36 2,219.46 2,219.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73.67 4,649.73 8,125.68 4,019.14 营业收入 16,605.85 16,605.85 11,051.14 16,277.53 营业利润 1,491.89 1,497.51 1,037.11 1,437.63 利润总额 1,463.71 1,469.32 925.88 1,328.92 净利润 1,011.45 1,017.07 569.42 876.26 上述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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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 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本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 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重组报告书 预案 重组报告书 预案 资产总计 11,095.87 7,060.09 10,345.15 6,238.69 负债合计 2,422.20 2,410.36 2,219.46 2,219.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73.67 4,649.73 8,125.68 4,019.14 营业收入 16,605.85 16,605.85 11,051.14 16,277.53 营业利润 1,491.89 1,497.51 1,037.11 1,437.63 利润总额 1,463.71 1,469.32 925.88 1,328.92 净利润 1,011.45 1,017.07 569.42 876.26 上述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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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 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 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重组报告书 预案 重组报告书 预案 资产总计 11,095.87 7,060.09 10,345.15 6,238.69 负债合计 2,422.20 2,410.36 2,219.46 2,219.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73.67 4,649.73 8,125.68 4,019.14 营业收入 16,605.85 16,605.85 11,051.14 16,277.53 营业利润 1,491.89 1,497.51 1,037.11 1,437.63 利润总额 1,463.71 1,469.32 925.88 1,328.92 净利润 1,011.45 1,017.07 569.42 876.26 上述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澳洲安保集团及泰国卫安,成功进入澳洲、新西兰、泰国的安保服务市场。国家鼓励对外投资,鼓励通过资源和市场结合提升企业价值。上市公司作为国内安保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积极响应国家的 政策,通过收购澳洲安保集团、泰国卫安,上市公司的业务市场区域将扩大至澳洲、新西兰和泰国。上市公司在安保产品、安保系统集成和安保运营服务方面经营多年,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实力。上市公司初步形成以香港、泰国、澳洲为支点的境外安保运营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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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或中安消技术以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卖方是否需 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日 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卖方及中恒汇志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则中恒汇志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 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恒汇志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如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则应由卖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泰国卫安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预案披露数据存在一定差异,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重组报告书 预案 重组报告书 预案 资产总计 11,095.87 7,060.09 10,345.15 6,238.69 负债合计 2,422.20 2,410.36 2,219.46 2,219.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73.67 4,649.73 8,125.68 4,019.14 营业收入 16,605.85 16,605.85 11,051.14 16,277.53 营业利润 1,491.89 1,497.51 1,037.11 1,437.63 利润总额 1,463.71 1,469.32 925.88 1,328.92 净利润 1,011.45 1,017.07 569.42 876.26 上述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澳洲安保集团及泰国卫安,成功进入澳洲、新西兰、泰国的安保服务市场。国家鼓励对外投资,鼓励通过资源和市场结合提升企业价值。上市公司作为国内安保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通过收购澳洲安保集团、泰国卫安,上市公司的业务市场区域将扩大至澳洲、新西兰和泰国。上市公司在安保产品、安保系统集成和安保运营服务方面经营多年,积累了较强的技术实力。上市公司初步形成以香港、泰国、澳洲为支点的境外安保运营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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