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資產. 儘管本訂單包含任何相反規定,若輝瑞全部或部分出售其事業或事業單位(無論係以出售、分拆或類似交易等方 式)(「出售資產」),則輝瑞得不需經過供應商之事先書面通知或同意、不需支付罰金,且輝瑞或輝瑞之任何關係企業或該出售資產產生之公司或公司集團(以下統稱為「產生公司」)不會因此發生任何附加費用之情形下:
(1) 將其依據本訂單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讓渡予一個以上之產生公司,或
(2) 將其依據本訂單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分拆且讓渡予一個以上之產生公司,以於出售資產後為輝瑞和相關之產生公司雙方保留本訂單利益。
(i) 輝瑞依據本訂單之權利和義務應分配給輝瑞和輝瑞指定受讓該權利和義務之產生公 司,因此有關該產生公司業務之權利和義務,僅得由該產生公司或向該產生公司實施之,而其他之權利和義務僅得由輝瑞或向輝瑞實施之,且
(ii) 若本訂單包含任何有利於輝瑞之以數量依據計算之訂價或折扣,或任何基本採購門檻,則應為決定適用訂價和折扣以及判斷是否已符合任何基本門檻之目的,合計輝瑞和相關產生公司依據本訂單之採購量。供應商將完全配合輝瑞和相關產生公司以確保順利完成轉移,包括依據輝瑞之請求,依據大致相同之條款 (得考量其他契約性質後調整之,但仍應維持本訂單之經濟、業務和其他之目的)與輝瑞和相關產生公司另簽訂協議。 於出售資產後兩年內,本訂單內之任何明示或默示條款、條件或條文,均不得被解釋成為產生公司之利益,限制輝瑞對服務之使用。同時,供應商不得向輝瑞收取有關該使用之任何類型附加費用。
出售資產. 概無明確限制董事出售公司資產的權力,然而,除了須根據英國普通法 (開曼群島法院通常所遵循者)履行誠信責任,為正當目的真誠地並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以外,預期董事亦應本著合理審慎的人士於類似情況下應有的標準,以盡責、勤勉態度及專長處事。
出售資產. 公司法並無有關董事處置公司資產權力的具體限制。然而,一般法例規定公司每名高級職員(包括董事、董事總經理及秘書)在行使其權力及執行其職責時,必須為公司的最佳利益忠誠信實行事,並以合理審慎的人士於類似情況下應有的謹慎、勤勉及技能行事。